《银行卡规定》第1条对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即调整银行卡民事纠纷。所谓银行卡民事纠纷,是指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关于银行卡民事纠纷的理解,应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该纠纷是因银行卡申领、使用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持续增多,多形成民刑交叉案件,而《银行卡规定》只调整其中的民事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民刑交叉案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存在该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不应仅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当然,如果存在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必须以银行卡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该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二是该纠纷涉及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两方或者多方主体。因银行卡使用方式多样,如可能采用ATM机交易、POS交易等方式,故银行卡纠纷的主体也存在不同。(www.xing528.com)
三是银行卡纠纷不限于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是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银行卡纠纷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四是其案由应界定为银行卡纠纷或者借记卡纠纷或者信用卡纠纷。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将银行卡纠纷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相区分,并列为三级案由,将银行卡纠纷分为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两种四级案由。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延续上述规定,因此,在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实施后,应注意不要将借记卡纠纷界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两者存在本质不同: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为混合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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