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71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商标法》第63条第1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种子法》第73条第3款均有明确规定。《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是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即规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71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商标法》第63条第1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种子法》第73条第3款均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导致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常面临困境。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解释》第5条第3款将参考原告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基数的一种。此外,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才能发生,与侵权赔偿的指向不同,而且《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合理开支排除在计算基数之外,因此,《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考虑到《种子法》规定合理开支包含在计算基数之内,该款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基数计算方式,《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是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即规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为解决与各部门法衔接的问题,《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www.xing528.com)
需要指出的是,填平性赔偿数额,即基数和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分别单独计算。这也就是说,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1倍,那么被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填平性赔偿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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