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解释》时,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同时规定其责任范围仅限于公民人身权,对于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益、侵犯公民财产权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则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因此,《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随意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规范裁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且缺乏较直观的客观标准,因此,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若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解释》在归纳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违法过错程度等主观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合理衡平。《解释》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同时适当统筹兼顾社会发展,力求做到既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又兼顾个案的差异与公平。《国家赔偿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时,对同样羁押时间、同等伤残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例如,手部(或者腿部)同一等级伤残给一个普通人和一个钢琴家(或者舞蹈家)所带来的精神损害可能有所区别,如采用同一标准,可能有失公平。《解释》兼顾个案的相同及差异因素,以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加趋于合理衡平。
同时,《解释》与《意见》相比,在内容上有如下几个亮点:(www.xing528.com)
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6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此前《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可以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三是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解释》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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