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即该法第35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立法机关同时认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年来,《意见》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呼某图、聂某斌、“五周”(周某坤等五人)、张某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回应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权利保障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www.xing528.com)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有《意见》进行细化、修改。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启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因疫情防控原因,经开展书面调研活动,征集、汇总有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并在吸收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基础上,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解释》的送审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0次、第1831次全体会议讨论,最终由第183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