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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及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34条对《原解释一》第16条未作修改,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及优化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34条对《原解释一》第16条未作修改,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

第一,对“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原条件”的理解。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对原条件如何把握,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以原条件继续履行”是指上述问题参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合意,这种合意很难通过默示行为来推定,与可以通过工资报酬的支付、接受行为来推定双方对工资报酬的合意不同,因此,不宜以劳资双方的履行默示来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是双方合意,而需要根据当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来确定。如果双方就继续履行的期限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认定。

第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就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3款、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第四,关于第2款的理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等规定支付2倍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此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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