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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口食品的赔偿责任问题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实践中,有的进口商以其并非进口食品的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应对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承担责任。

经营进口食品的赔偿责任问题分析

《食品案件解释》第12条就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标准的进口食品经营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对于进口食品,需要处理好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以及进口食品是否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与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关系。

关于第一个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92条第2款等规定,无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是进口食品还是我国境内生产的食品,都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所销售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以食品出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代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实践中存在部分进口食品在国内缺乏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应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于第二个关系,实践中曾有不同认识,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检疫并非一回事。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既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不能用经过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取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其作为判断进口食品是否安全的依据。(www.xing528.com)

在实践中,有的进口商以其并非进口食品的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应对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承担责任。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不同进口商的经营模式不同,有的进口商进口食品后先转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有的进口商则直接将进口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在前一种情况下,进口商与批发商的地位并无二致;在第二种情况下,进口商与普通销售者的角色相同。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进口商都属于进口商品的经营者,都应当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注释】

[1]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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