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主要采用所谓的意图解释方式,即通过个体的目标、信念、欲望、需要等意图来解释社会现象。由于它认为所有的制度和集体行为在原则上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体意图,从而由个体意图出发就可以解释或推演出所有的微观和宏观现象。但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并没有考察作为出发点的个体意图是如何形成的。个体的信念、欲望、需要、目标等个性意图是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作为背景和基础的情况下进行自主设计或安排的结果,由此而形成复杂的动机结构,而对个体意图施加影响的各种社会条件总是由各类社会共同体的交往规则、制度、传统、习俗等形塑,因此,个体意图在形成过程中总是会牵涉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客观的伦理关系。再之,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和集体行动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体意图的。例如,假设已经发生了某种集体行动,尽管并不是所有参与集体行动的人都赞同该行动,但不赞同的人最终还是参与了集体行动,那么这样的集体行动就无法还原为那些不赞同该行动的个体意图。
第二,理性选择理论不是道德行为的唯一解释方式。
在理性选择理论中,行动者大多被定义为理性的人,他们按照给定的行动目标和策略条件选择自己的行动方案。其中,理性和自利(与自私自利不同)往往是在同一层意义上被使用的。所谓理性,最基本的含义即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在理性选择理论中,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行为通常只被看作是行为的前提假设,然而,从伦理学上讲,这只是伦理利己主义的一种解释路径,而对于那些牵涉以道德义务、良心、德性为行动目标的行为来说,理性选择理论就没有多少可运用的空间了。更为重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尽管也强调利益,但利益总是一定的现实的共同体的利益,而且个体利益的实现是以共同体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道德由共同体利益所决定,常规性的自利或利他行为不是原子式的个体理性之间相互权衡的结果,而是由共同体利益所决定的交往规则奠定的,从而自利的行为通常会出现在导向自利的交往规则体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才从不空谈抽象的利益实现和道德行动,而是要破除和颠覆那些导致不道德行为的交往规则及其赖以生存的共同体。(www.xing528.com)
道德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认识和把握道德现象需要以生活实践为本位,而不能单纯地停留在认识论的知性逻辑之中。执着于逻辑与语言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的一些学者,尽管在明晰概念、澄清表述以及严谨推理的基础上作出了不少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断章取义的文本解读和牵强附会的引申与会意。例如该派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佩弗在分析和解读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时,先是以伯林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概念作为框架,而后再从马克思不同历史时期的著作中找出“文本例证”进行语言分析,在未经事实推证和现实说明的情况下,最终硬是得出了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也有“消极”和“积极”之分的观点。毋庸置疑,这样的分析是不符合马克思意愿的。总之,脱离了语言的社会条件,无视文本的历史语境,仅仅通过道德语言的逻辑形式替代现实道德生活的实践方式,就会走向以思维之形式规定思维之实体的错误倾向,这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中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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