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节主要介绍的是布伦克特和佩弗这两位代表人物重建的马克思主义的混合道义论。
在布伦克特看来,有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决定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学:一种是关于义务的伦理学;一种是关于美德的伦理学。前者主要涉及一个人对别人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类型的伦理学往往以责任、义务、犯罪、正义、权利等概念作为特征。当行为符合某种道德规则或道德责任的要求时,道德行为就具有正当性。在布伦克特看来,这是关于“应该”或“不应该”的道德理论。而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没有道德理论。后者,即美德伦理学,涉及美德、优点、好的生活等概念。在这个意义上,道德首先不是关注规则或义务,而是关注某些性格和品质的培养。布伦克特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持有一种伦理学。他进而认为,马克思对道德问题的探讨类似于古希腊思想家,把美德的性质当作道德的中心。马克思评价和谴责资本主义的概念和范畴,诸如非人的、剥削、自由、奴役、征服等等,更多地是涉及人的存在状态或条件,而非指一个人该不该履行某些规则和义务。所以,马克思蔑视的是资产阶级的所谓“道德主义和义务的伦理学”,拥有和赞成的是美德伦理学。[9]
初一看,布伦克特重建的马克思的道德理论是作为非功利主义目的论的美德伦理学。在布伦克特看来,自由是马克思最为推崇的非道德善,马克思的伦理学就是以自主自由为至善的美德伦理学。但是,布伦克特除了极为推崇自由价值之外,还提出一个他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概念,这个概念不是别的,正是人的尊严观念。
在《马克思与功利主义》一文中,布伦克特批评了种种功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马克思持有一种康德传统的人的尊严概念,即把每个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他说:“马克思相信共产主义是一个人以人的方式生活的社会,因而他们自身就是目的。马克思的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种核心的特征,它表现为一种人的尊严的观念,即把人自身作为目的的一种观念。”与此同时,“马克思事实上并没有运用结果去决定某种判断。相反,他所运用的判断的性质与情境体现在他的混合的道义论中,而这一理论的中心就在于把人本身当作目的,当作拥有人类的尊严”[10]。正因为如此,布伦克特的重建的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其实是一种混合道义论的马克思主义。
奇怪的是,布伦克特虽然把人的尊严当作马克思混合道义论的基石,但却并不认为它是一种分配公正。因为在他看来,所有把马克思的伦理学说成是分配正义的理论都不符合马克思的愿意。这样一来,布伦克特的思想中就隐含着一种他未曾言明的自然权利概念,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一种自然权利。其实,如果把人的尊严看作是协调个体自由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原则的话,那么它和弗兰克纳提出的分配公正中平等原则是一回事。弗兰克纳所归纳的平等原则涉及两种公正:一个是起点的公平;另一个是程序的公正。前者说的就是人的尊严,而后者说的是机会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混合道义论框架内,人格平等是进入社会分配的基本准入条件,它是一种底线平等原则。在此基础上,当人们具体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时候,程序公正管理着每个人都能获得的平等参与机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但是,人们不禁会问:什么才算是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对这一问题的判定影响着人们准入程序公正的资格。在弗兰克纳那里,这个资格就是“当全体都已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换句话说,尊严是一种底线需要,而非高级需要。但布伦克特显然不会同意这种说法。他所理解的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概念更为高级。因为当他谈到工人工作日延长时还不忘说,除了纯粹身体的界限之外,“还碰到道德的界限”[11]。但问题是,把人是目的理解为人的尊严,显然过于宽泛。因为对尊严的界定可高可低,而高规格的尊严要求显然伴随着高成本的程序公正。甚至可以说,最高规格的尊严要求可以涵盖平等原则的所有内容。这样一来,如果以底线的尊严要求作为评价尺度,这个尺度就会缺乏相应的批判力度。而如果以高规格的尊严要求作为评判尺度,那么这个尺度又缺乏一定的规范力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只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把人的尊严看作是某种带有评价性质的底线原则,那么这种评价是含糊不清的、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非马克思主义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把尊严要求理解为具体的可量化的内容,不仅这种内容难于把握和衡量,同时也违背了自然权利意义上的尊严概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尊严概念的规范力度还不如布伦克特所说的那些所谓义务理论中的正义原则。
在英语世界,佩弗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混合道义论最为系统全面,也最具代表性。在《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他融合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套由三种非道德善与两个原则组成的马克思主义的混合道义论。三种非道德善按价值优先性排序分别是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两个原则的高低顺序分别是人的尊严和分配正义。
佩弗提供的三种非道德善是有等级排序的。自由是三者中的核心,且自由优先于人类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优先于自我实现。为什么自由是核心呢?佩弗说道:“自由价值是基础性的,因为它追求的是一种最大化的系统。这一作为平等的自由与机会的系统为合法性的社会专制(legitimate social coercion)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基础,例如一个有关正义法的系统。追求或最大化人类共同体与自我实现这两种价值,从我对马克思的重建来看,无法提供这样一种基础。这些价值(人类共同体与自我实现——笔者)的实现只有当一种最大化平等的自由与机会的系统成为可能的时候,而它们的实现并不决定正当的行为或基本的义务。当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样一种最大化的系统不可能出现在阶级社会。”[12]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最大化系统呢?佩弗认为,它是一种作为平等的自我决定的原则,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那么,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又是什么关系呢?在佩弗看来,自我实现会带来不可避免的麻烦。从自我实现的外部情况来看,不同个体之间的自我实现会因为资源的有限相互发生利益冲突。因此,自我实现必须借助某种正义原则进行协调和干预。由于任何一种正义原则的产生只有在一定的人类共同体中才是可能的。所以,自我实现必须以某种类型的人类共同体为先决条件。那么,什么又是人类共同体呢?佩弗把它界定为:“尽管马克思从未在他的著作中清晰地界定过共同体,不过我们可以把共同体看作是这样组人群: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并且知道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同时在事实上深深地满足于这些目的。”[13]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当中,自我实现才是可能的。(www.xing528.com)
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从佩弗的“积极自由”概念来看,“积极自由”包含两个方面:
(1)有权平等地参与所有能够影响某人生活的社会决策过程。
(2)有权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手段。
方面(1)实际上就是自我实现概念。因为在佩弗看来,平等的自我实现只在于平等地获得实现的手段,而不意味着在自我实现结果上的平等。所以,自我实现需要一定的限制。这就牵涉方面(2)涉及的共同体概念。共同体能够以社会专制的形式限制“盲目”的自我实现。不过,共同体又必须是民主的,因而是人们通过社会政治实践进行自我决定的过程。这样,佩弗就在他的自由概念中,把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联系在了一起。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平等的自由作为一种最大化的社会系统为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提供了平台。
不过,以上内容还只是这个理论容量的一半。佩弗还认为,尽管马克思本人意图增进这些非道德善的增进,但并没有推崇它们的“最大化”。“因为马克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也赞同对这些社会善的平等的(或近乎于平等的)分配。”那么,如何对这些善进行平等的分配呢?佩弗提供了两个原则:一是“人类尊严”;另一个是对首要善的平等分配。关于“人类尊严”原则,佩弗并没有太多论说,只是大量引用了马克思涉及尊严问题的文本。结论是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概念汲取了康德的价值精神。关于分配正义原则,佩弗并没有详细说明它在马克思那里是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按照他的理解,马克思只是含有这种语意,但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因为在规范性的问题上,“马克思事实上采取了一种关于资本主义的内在观点,但同时他也采取了一种有关自己的标准的外在的观点”。所以,他赞同埃尔斯特的立场:“没有一种解释可以认为马克思对正义与权利的不同评论能够使两者达成相互一致。”[14]换句话说,佩弗承认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某种关于正义的规范性因素,然而他又认为这一因素与其说是明确的价值原则,不如说它是一种价值精神。因为马克思本人在这一问题上似乎也含混不清。[15]正是从这里开始,佩弗才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创制一种新型的社会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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