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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关联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功利主义提及的最大效用必须是所有行为相关者的总效用。艾伦是英语世界中最激进的功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功利主义》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尽管他们并不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然而他们的所持有的立场却是功利主义者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问题只有功利主义才能解决。波兰著名哲学家、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论家亚当·沙夫也是从功利主义的方式解读马克思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关联

功利主义看来,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这个行为对既定的非道德善而言给所有相关者带来的最大效用。首先,功利主义必须提供一套价值(善)理论。这个价值是非道德善,是行为应当追求的、具有内在价值的最终目的。根据这个非道德善的不同,功利主义可以分为快乐论的功利主义(快乐是最终目的)、幸福论的功利主义(幸福是最终目的)、理想主义的功利主义(快乐、知识、美和友谊是并列的最终目的)、偏好功利主义(欲望和“需要的满足”即偏好是最终目的)、福利功利主义(与好生活相关的普遍福利都是最终目的)等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其次,功利主义必须把最大效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maximum utility)放在首位。这里有两层含义:(1)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实现非道德善的实际效果(可以有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2)这个效果必须被最大化。含义(1)标识了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性质即效用原则;含义(2)意味着功利主义必须提供一套计算效用的策略和方法,用函数表示即max(u),max=maximum,u=utility。最后,功利主义提及的最大效用必须是所有行为相关者的总效用。所有行为相关者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的“最大多数人”。由此,功利主义区别于同属效果论的伦理利己主义: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给行为者本人带来的最大效用。

艾伦是英语世界中最激进的功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功利主义》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尽管他们并不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然而他们的所持有的立场却是功利主义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问题只有功利主义才能解决。艾伦通过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贸易和殖民主义的言论论证了他们的功利主义立场。在艾伦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推崇自由贸易,因为“自由贸易系统是毁灭性的。它……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推到了顶点。总之,自由贸易系统加速了社会革命”。在殖民主义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赞同英国在印度的殖民主义是因为“在亚洲国家,人类能够在不具备某种基本的革命条件中实现它的命运么?如果不能,那么,无论如何,英国在印度所犯下的罪行作为一种无意识历史工具便催生了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艾伦以阶级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无产阶级利益与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一致性,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眼中,无产阶级长期利益的实现比短期利益的实现更为重要。换句话说,他们是将无产阶级的长期整体利益作为目的,以无产阶级利益是否实现作为衡量历史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最终标准。因此,正如他的文章标题所示,艾伦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地地道道的功利主义者。[1]

艾伦把马克思、恩格斯解读为典型的功利主义者,自然也会遇到功利主义的典型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脏手问题”:在功利主义方式中,目的善可以证明手段善的正当性,所以,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点,通过艾伦对马克思、恩格斯在殖民主义问题上的解读就可以看出来。但是,这种推理明显有违常识道德。设想一位女士被施暴后意外妊娠,由于她原本就想要一个孩子,所以我们就可以说因为施暴者行为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显然不会认同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犯下的罪行。他们只是在从历史的角度,从事后的、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对社会变革进行描述性解释。这丝毫不能说明他们会赞同:只要是发生的事实,就必然会是合理的。因此,仅仅从事情发生的实际效果中判断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是不完善的。此其一。其二,马克思、恩格斯显然会推崇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但不应忘记,他们也反复强调,无产阶级只有通过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换句话说,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是要打破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奴役关系,打破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只有这种剥削和奴役关系消失了,无产阶级才能真正获得解放。换句话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同来到这个世界,也会一同离开这个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艾伦把无产阶级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当作最终目的,就会把目光聚集在切身利益的范围之内,容易窄化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视野,弱化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责任。

波兰著名哲学家、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论家亚当·沙夫(Adam Schaff)也是从功利主义的方式解读马克思主义的。在《人的哲学》一书中,沙夫写道,清醒地认识生活的意义具有重要的价值,而生活的意义就是找到生活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可以被称作是“‘社会幸福论’(social hedonism)——人类生活的目的是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幸福。只有在这个目的的指引下,个人幸福才能实现。只要充分考虑实现这个目的的社会条件,马克思主义者就可以公开承认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自己的最高原则。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幸福论’”[2]。在沙夫看来,由于每个人对幸福的主观感受各不相同,所以,如果按照“积极的方法”(positive approach)界定幸福的心境,难免陷入主观主义。但是,如果采取“消极的方法”(negative approach)找到那些使人不幸福的当前的社会条件并加以克服,个人幸福就会成为一个具有社会现实意义的客观事件。更为重要的是,从消极的意义上理解这个问题,可以把幸福的实现和变革社会关系、开展阶级斗争、涤清意识形态结合起来。这样一来,社会幸福论就和马克思主义融为一体了。所以沙夫说:“科学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人道主义,而它的人道主义本质就是它的个体幸福概念。马克思主义中的每一个理论——它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理论——都从属于这个概念。”[3](www.xing528.com)

沙夫理解的社会幸福论的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消极功利主义。它关心的是如何变革造成不幸的社会条件,至于每个人的幸福究竟是什么,那是个人的主观事件,没必要也不可能说得清楚。但问题是,究竟是哪些社会条件造成了个人的不幸?对个人的不幸又作何解释?很明显,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前提。对此,沙夫说:“当某人在某个生活阶段上被剥夺了他需要的东西时,没有人会是幸福的,而且有些东西是所有人都需要的……因此,我们就能在一般的疑惑中抓住某些稳固的、确定的东西,就能轻易地抓住使问题变得清晰的东西,就可以成为社会行动的主体。”[4]然而,如果把不幸理解为对需要的剥夺,为什么就不能反过来把幸福理解为满足需要呢?换句话说,无论沙夫把造成不幸的根源理解得多么现实、客观(作为客观现实的社会条件),他还是脱离不了对人的某种主观心境的前提假设(尽管沙夫自己或许并不这么认为)。而这种带有强烈目的论色彩的前提假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不存在的。

还有学者从偏好功利主义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伦理学。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布坎南把需要和欲望的满足看作是马克思规范评价的最终标准。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在根本上是满足各种需要的活动。马克思唯一的评价标准就是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否成功。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被谴责不是因为它的非正义和不道德,也不是因为它不符合人性,而是因为它失败于所有人类社会的建构性工作:失败于满足各种需要。然而,共产主义,它的优越不是因为它更好地符合正义的原则或其他道德理想,也不是因为它实现了人性,而仅仅是因为它能更好地满足各种需要。总的来说,历史的进步通过同样简单的满足标准来衡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功地满足基本和非基本的各种需要,满足各种需要和欲望,构成了马克思最终的评价尺度”[5]。显而易见,既然需要和欲望作为非道德善具有规范性价值,那么,布坎南就必须对需要和欲望这两个概念作出合理的规范性解释。为此,他说道:“马克思所强调的共产主义需要和资本主义需要之间在质上的区分,可以被理解为需要在扭曲的(distorted)与非扭曲的(undistorted)之间质上的区分。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描述为是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即人际关系不再是扭曲的,而是透明的(transparent)和完全理智(intelligible)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活的表象与潜在的真实之间的鸿沟不再存在。利用这种区分,我们就可以说,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的优先性不是简单地指所有产生的欲望都完全得到满足……而是,共产主义,只有共产主义能够使某些欲望的最全面的满足成为可能。这些欲望的满足可以被理解为,在此种历史状态(共产主义社会——笔者)中的人将拥有或将发展的是他们的意识。因此,他们的欲望不再被扭曲,不再像他们在阶级社会中占有这些欲望时所处的状态。”[6]

马克思的确不会否认有“需要的满足”这个目的,自然也会考虑满足需要的效果。但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需要的满足”既不会是所谓的最终目的或至善,也不会是衡量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的、最终的尺度。因为马克思显然认为,比“需要的满足”更为基本的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意味着,作为人们共同活动方式的物质生产生活不仅决定着满足需要的整个过程即满足需要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构造着人的需要。换句话说,尽管满足需要的活动是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活动能力(生产方式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后者才是决定性的、根本的东西,前者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只不过是后者发挥出来的自然结果。所以,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水平的高低才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文明高下的最终标准。而衡量生产方式水平高低的尺度则是作为自主(self-control)和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的自由。因此,如果仅仅从满足需要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势必就会把“对需要的研究”当作起点。显然,由于不是所有的需要都具有满足的正当性,所以对正当需要的判定就必不可少。布坎南正是沿着这个思路才进一步区分了“扭曲的需要”和“非扭曲的需要”,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是被扭曲了的需要,只有共产主义社会的需要才是没有被扭曲的需要。然而,如何才能明确地区分出“扭曲的需要”和“非扭曲的需要”?如何才能确立这种区分标准的价值地位及其正当性?显而易见,只研究“需要的满足”的功利主义方式是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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