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价值以正义为代表,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讨论最多的价值。[1]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主要是指分配正义。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它是对一定社会收益与社会负担进行安排的分配,[2]主要涉及工作与闲暇的分配、收入的分配、社会福利的分配、机会的分配,乃至从根本上起决定作用的生产资料的分配。[3]这些分配又可以被归结为权利的分配与福利的分配。由于福利的分配往往是权利分配的结果,而权利分配的依据又是某种平等原则,所以分配正义的核心议题就是:依据何种平等原则对何种权利进行分配。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因为私有财产就是一种“盗窃”,侵犯了“自然权利”[4]。从而,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即“所得”的分配方式应当被“贡献”即“所得”的按劳分配方式取代。[5]然而,只有当社会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才能做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以,平等不是一种以等量劳动获得等值回报的权利,而是每个人作为“种存在”平等地通过自己的方式自我实现的权利。[6]或者还可以说是对天赋的或生来的不利条件这些非选择社会背景强加的不平等进行纠正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7]人类共同体这个价值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意味着:无论是作为共同体价值的正义,还是作为个体价值的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并通过共同体才能获得存在的意义和实现方式。所以,价值必定是一定共同体的价值,抽象地、孤立地谈论价值问题毫无意义。
区别于超个体的共同体价值,个体价值关注的是独立的人格与自我,它的主旨与核心是自由。人的尊严是自由的起点,作为一种人之为人的内在的道德权利,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马克思经常谴责资本主义社会对工人阶级的“非人”剥削,激烈地批判以物代人或物高于人的扭曲的社会现象。所以,马克思显然是在把人本身当作目的,当作拥有尊严的人类。[8]然而,人的尊严毕竟是一种抽象权利。它赋予人的自由必定也只是抽象的自由。人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就必须通过自由的活动追求自由从而实现自由。这个过程可以有三种实现方式:其一,如果自由意味着挣脱束缚而达到目的,那么马克思的伦理学关注的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消除异化而实现共产主义的解放的道德。[9]其二,如果从伯林界定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理解自由,那么马克思的伦理学关注的就是在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自我决定、自我控制、自我主宰的自主的道德。[10]其三,如果联系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把自由理解为人的内在能力从自在到自为的自我实现,那么马克思的伦理学关注的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以及自由全面的发展。[11]不难看出,这三种方式是内在相关的:最佳的自我实现过程显然意味着尽可能地少受干预并能最大限度地自主掌控。而自主不仅是自我实现的前提,自主能力本身也可以是一种自我发展的实现。进一步说,如果把异化理解为“消极自由”的对立面,把消除异化理解为“积极自由”,把共产主义目的理解为自我实现或自我发展,那么第一种方式自然就会出现。
熟悉马克思思想的人或许不难发现,上述价值确实可以在马克思的文献中找到文本根据。在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基本上是功利主义的,因为他把幸福、快乐、需要、利益、偏好这些非道德善的最大化当作最终的评价依据。而另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推崇的是自由、自主、自我实现这些非道德善的最大化,所以,马克思的伦理学基本上是一种至善论。而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至善论,它们都是某种形式的效果论。反对者却认为,马克思虽然强调非道德善的最大化,但更强调对这些善进行彻底的平等主义分配,更强调这种正义分配原则的正当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所以,马克思的伦理学不应当是效果论的,而是某种混合道义论的。但正如来自效果论的批评,道义论式的马克思的伦理学从根本上无法解释如何才能把普遍的、绝对的正义原则与马克思对绝对正义的批判协调起来。而正如来自道义论的批评,效果论式的马克思的伦理学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内在结构。
不难看出,通过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重建,“正当与善”—“平等与自由”这个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也成了马克思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对此,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马克思的伦理学是一种新型的伦理学,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西方伦理学。研究马克思的伦理学应当自觉运用辩证法,特别要重视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对马克思的影响。塞耶斯就是其中一位代表人物。
在塞耶斯看来,从促进人类的丰富性和满足人的利益需要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最大化非道德善的问题),马克思认为,人不仅通过物质生产实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也在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丰富和发展自己。也就是说,人是通过改变环境而改变自身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不仅扭曲了人,还使人的自我实现变成了一种自我摧残。所以,异化概念就是一种批判力量,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是不断扬弃异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从根据普遍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这个角度来说(普遍原则的正当性问题),马克思认为,正义既不是自然权利,也不是超历史法则,而是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社会主义正义原则,是超越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按劳分配原则和更高级的按需分配原则。这些原则是内在的、历史的,相对于一定的现实社会。从历史方法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显然是受黑格尔的影响。[12]从根本上说,塞耶斯把马克思的伦理学建立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和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践辩证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大多数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解释道德现象的学者一样,塞耶斯看重的是道德的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注重的是作为过程的历史辩证法。在这个语境中,尽管道德的现实基础被正确地揭示出来,尽管伦理学有了科学的历史社会学基础,但这些基础性的东西并没有很好地深入道德系统的内部,而只是作为基础客观地、宏观地存在着。更为重要的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上的伦理学只能是一种认识论或解释学,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弱化伦理学影响社会生活、发挥实践功能的现实力量。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只有越接近具体才能越接近真理,那么,马克思的伦理学就必须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础上开发实用的、实践的中层理论,从而能够把宏观的规律性的东西和微观具体结合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得出的许多道德观点之所以是站不住脚的,主要是因为它的局限,因为它没有一个正确的道德社会学的解释基础。但只是从根本上正确的马克思的伦理学同样也存在局限,因为它缺乏具体。所以,比较而言,在马克思的伦理学问题上,虽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存在种种由局限造成的缺陷,但还是有值得肯定的贡献。(www.xing528.com)
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史上,由于科学主义传统拒绝谈论或回避价值问题,研究马克思伦理学的成果多在人道主义的传统内。一般说来,批判的或人道主义的传统坚持用一种关于“人的哲学”解释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从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往往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和社会理论格格不入。而且,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种人道主义哲学还极为粗糙,对马克思伦理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相比之下,尽管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伦理学的重建有不少偏执的地方,但确实是在研究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从研究状况来看,不仅涉及的问题比较深入、全面、具体,而且内容丰富、逻辑缜密、自成一体,的确做到了“陈述清晰”和“论证严谨”的分析要求,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所以,笔者才把这一阶段的研究界定为“西方学界系统探索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第一次尝试”。
尽管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拒斥整体主义(holism)和辩证法的态度值得商榷。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涉及的具体的分析技术在一定限度内是有其合理性的。正是借助这些分析工具,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较为成功地挖掘出了几乎所有的道德价值要素(尽管在理解上有偏差),较为适当地归结出了许多重要的道德问题与伦理学问题。不仅如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的重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正义观和自由观,提供了不少值得借鉴的评价标准,从一定意义上突破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解释力强、规范性弱”的不利局面。这一点极为重要。正如卢克斯所言,如果马克思的伦理学“不能对我们必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里的正义、权利和手段——目的问题提供足够的解释,因此也就不能对不正义、侵权和采取不允许的手段等做出充分的回应”[13]。因此,这些规范性标准无疑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是,由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排斥辩证法并无视黑格尔在伦理学上对马克思的影响,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实,一些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经常在自己的作品中反复提问: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这样的道德价值是不是马克思的?对于这些问题,科恩的回答具有代表性:分析的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相比,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更信奉前者。“抵制分析的推理,无论是通过辩证法对分析的方法的一般性抵制,还是特别地以反对个体主义的整体主义抵制分析的方法,都是无理性的蒙昧主义。”[14]然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抵制过于草率,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把辩证法理解得过于简单。在马克思与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实际上不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而从根本上说是现实事物本身的活动规律。人们可以从事物“运动的联系”(马克思语)中发现和引申出各种辩证法的形式和特性,既可以从总体上把握事物,也可以具体地掌握事物,从而达到对事物理解的“具体的总体”水平。[15]运用辩证法的关键在于抓住现实的矛盾及其运动关系,具体到伦理学上,就是共同体价值与个体价值之间的矛盾关系,或者用黑格尔的概念来说,就是伦理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黑格尔在伦理学上对马克思的影响,关键就是伦理与道德之间的辩证法。它是马克思从黑格尔伦理学那里继承下来的“合理内核”,也是重建马克思伦理学的“合理内核”。只不过,这个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概念的辩证法,而在马克思这里体现为现实的辩证法。所以,理解和重建马克思的伦理学是无法绕开黑格尔及其辩证法的。正如列宁在阅读黑格尔《逻辑学》时所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16]那么或许也可以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精神哲学,特别是他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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