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中,有两个单词可以用来表述自由:一个是freedom,一个是liberty。从日常释义上说,前者主要是指一种不受束缚的状态,因而含有自由自在之意;后者主要是指一种挣脱束缚的状态,因而含有解放之意。在20世纪自由主义的经典名篇《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就和这两层词义大致对应。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消极自由”是对“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的回答,类似于liberty;而“积极自由”则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的回答,类似于freedom。[1]在“消极自由”中,自由就是免受干预,就是摆脱束缚而保留个人空间,实质上强调的是个人权利。“积极自由”则是指主体发挥自由的某种能力,是可以自主和自控的某种状态,实质上强调的是实现自由的源泉和条件。对照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对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分类,[2]“积极自由”承袭的是古典共和主义的传统,主要涉及公共政治意义上的自治(autonomy),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代表的新雅典主义是其当代表现形式;“消极自由”则与公共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相对立,强调的是争取个体政治权利的传统,诺齐克和哈耶克是当代主要的代表人物。与前两种政治自由主义的传统不同,第三种自由主义传统是以康德为代表的唯心主义或理想主义,它推崇的是观念上的自由,是意志自由条件下的理性自律。
在伯林看来,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应隶属于“积极自由”范畴,本质在于主体的自主(self-mastery),也就是主体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并成为自己的主宰。在伯林看来,自主的主体有两个自我(self),一个是“理想的”“高尚的”自我,一个是“经验的”“低级的”(与高尚相比较而言)自我。而在“积极自由”中,马克思主义只强调所谓“理想的”“高尚的”自我,并认为那就是“真实的”自我,而“经验的”“低级的”自我则不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考察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空间的。所以,在伯林眼中,马克思主义是从所谓“理想的”“高尚的”自我出发去理解自由的,实际上强调的是用一种“超验的”自我去控制和规定主体。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概念是不会去关心那个“经验的”“低级的”自我的。伯林借此批评说,当这种“超验的”自我一旦被赋予普遍化的抽象含义,那些高出个体的集体和社会就会借“真实”自我的名义实行所谓的“被迫自由”(be-forced-to-be-freedom),从而给极权主义和暴政大开方便之门。[3]
伯林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解释是没有道理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一贯反对用理想的、抽象的、超验的价值和原则去衡量和规定社会历史事实,它既不会从“理想的”“高尚的”自我出发,也不会从“经验的”“低级的”自我出发去理解人的自由。就伯林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而言,其一,从本质上说,以自我概念作为原点去推导或演绎自由的逻辑方式是个人主义的。在个人主义立场上,自我和高出自我的集体或社会是相互对立的,重自我才会有个人权利,重社会才会有公共政治,所以,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就会有权利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对峙。但是,这两种政治自由主义的立场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解自由概念的逻辑套路。其二,就“积极自由”的核心概念自我而言,它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只能是一个现实的、整体的、历史的范畴。“理想的”或“高尚的”也好,“经验的”或“低级的”也好,一旦超出它们作为思维工具的使用规则,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当然,这也不是一句“只要辩证统一地理解两者”就可以大而化之的问题。简单地说,真实的自我是实践的自我。在实践的自我中,既没有纯粹的经验自我,也没有纯粹的理想自我,有的只能是实践自我的经验性或理想性。更何况,自我这个概念也不是一个实体(ousia)概念,它本身也是被构成、被规定的对象,所以,它就既不会是自由的逻辑起点,也不会是自由的逻辑终点。(www.xing528.com)
严格地说,尽管伯林在马克思主义与自由的关系上发表过看法,但还谈不上是专门研究马克思自由观的学者。然而,伯林的自由概念却深深地影响着后继者。总的来看,只有极少数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自由观既包含“积极自由”,也包含“消极自由”,大多数学者都是在“积极自由”的含义上理解马克思的自由概念,然而,就何谓“积极自由”却言人人殊。下面所要考察的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它来自于卡门卡的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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