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耶斯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一文中对“马克思反对正义”和“马克思赞成正义”的立场都提出了批判。他指出:“近来对马克思社会批判学说的分析和说明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思路。一方面有些人试图把马克思置于功利主义和自然主义的传统中。他们坚持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某种普遍人性的观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将更好地促进人类的丰富性和满足人的利益(Lukes;Wood)。另一方面,有些人则坚持认为,马克思是基于正义和公正的普遍性标准而批判资本主义的剥削和不平等的(Geras;Cohen;Elster)。这两者都是自由主义的启蒙道德思想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思路。人们常常认为这两种思路是绝对排斥的,其实不然: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哲学都同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14]
与早些年的一篇文章《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相似,塞耶斯认为,应坚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同时要认真对待黑格尔在这方面对马克思的影响以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超越。在塞耶斯看来,马克思的辩证的历史理论为批判资本主义、倡导社会主义提供了基础。他总是把二者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予以关注。马克思并不试图在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去批判现实,也不是要阐明一种超越历史的未来理想社会应该是什么。他的批判并不诉诸超验标准,它是内在的和相对的。所以,从观点A(6)来看,历史唯物主义对真实历史活动过程的揭示无需所谓超验的、超历史的道德标准作为历史“向导”。同时,塞耶斯强调,在理解道德价值的历史性和相对性的同时,也要警惕堕入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危险中。在马克思那里,道德价值建立在社会理论基础之上,这种理论不是纯粹的乌托邦和道德论,而是拥有坚固的、客观的和科学的基础(即历史唯物主义)。[15]所以,“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求不同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随着特定的条件出现,对于它们的时代来说是必然的和正确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的社会秩序得以产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先前的原则就会失去必然性和正确性”。于是,从观点F(4)来看,塞耶斯以为:“正义和公正原则都是社会历史现象,一定要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的批判。”[16]
对于为什么正义原则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最富争议的焦点这一问题,绝大多数学者都对此语焉不详或避而不谈。笔者以为,自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招致了许多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而社会失范症结则首当其冲。所谓社会失范,即社会缺乏引导和规约(无论是制度上的,还是价值精神上的),其潜台词则是呼唤“良序社会”。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正是他那个时代的产物,是一部立志于“建功立业”的学术指南。但这和马克思有什么关系呢?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尽管马克思的确是“正义”主题下所热议的焦点人物,但实质上却并不是“马克思需要正义”,恰恰相反,是“正义需要马克思”,是在“社会收益和负担的再分配问题上”、在“批判现存社会继而为新的良序社会扫除障碍的问题上”需要马克思的批判精神。这么说并无意抹杀相当一部分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学术立场和理论贡献,问题是,尽管我们可以在英美学者的学术争鸣中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甚至是地道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理解,可最终的结果还是,罗尔斯虽出版了《正义论》,但却在性质上不是马克思主义的。(www.xing528.com)
总体上看,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态度是一分为二的。他们一方面折服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深刻而犀利的社会分析;另一方面又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批判力有余,而建构力不足,是解释力过剩,而改造力贫乏。一如麦克莱伦在梳理了近半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史后曾这样说道:“马克思的理智威力就在于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而他的工作的理性思路表明,它明显无力应对具有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在各类研究领域,马克思和由他所赋予灵感的思路仍会具有革新精神和洞察力。但这种思路仍会像以往任何时候一样(请马克思恩准我的不同看法),在解释世界的时候要比它在改造世界的时候更为有效。”[17]正是心中存有对马克思主义的此番理解,才会出现英美学者在重建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正义原则是构建这种规范理论的主要价值来源之一)上的乐此不疲。但若仔细考察他们对这种规范理论建构的解释路径(或者具体地说,对正义原则解释路径),就不难发现,大多数理论立场都来自于目的论(后果论)、契约论、道义论(混合道义论)、境遇论等。虽然我们不能说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或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和这些解释路径都不沾边,但可以肯定地说,若要依循上述任一解释路径作为理论立场,那么也就无须“多此一举”地在这些原则和规范理论前再加上“马克思主义”的定语了。
塞耶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理解是中肯的。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言:“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正义价值就是要在这种“新社会因素”中去寻找来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法权形式中其实就客观存在着作为资本主义对立面出现的正义原则之社会基础和价值来源。不过,这一立场和观点其实已不算新鲜,真正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大都深谙其中的道理。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潜能尚未耗尽之前,正义价值自身能在“新社会因素”中找到多大程度上的发展空间;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充分厘清生产关系并发掘作为主导的“新社会因素”潜能的基础上,如何创制出一套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正义理论及其实现方式。总之,一如其他任何的道德价值,正义原则既不能被鄙为伸缩自如的附庸,也不能被视为绝对至上的神谕。就前者而言,如果正义不能被“板上钉钉”在社会制度的行动框架内,那么,垮塌散架或行将就木便会是该社会的未来征兆;就后者而言,应该铭记的是,当人们在正义的感召下热血沸腾、热泪盈眶的时候,迎面而来的有时却是利益的一记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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