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没有人会怀疑: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的确受到了资本家的剥削,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正如艾瑞森在《剥削错在哪里?》一文中所言,学者们在两个涉及剥削的基础性问题上意见不一。这两个问题分别是:其一,什么是剥削?其二,剥削错在哪里?针对这两个问题,学者们的立场主要分两种:一种把剥削理解为描述性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剥削是指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或工人没有从资本家那里得到他们劳动或产品的全部价值,无所谓善恶好坏。另一种从规范性角度把剥削理解为包含道德价值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剥削具有道德评价的含义,表达了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一种不正当的恶。
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知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美国耶鲁大学的罗默是对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作描述性理解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从马克思的观点看,工人被剥削不是因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贡献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他们的工资价值少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而是因为他们在身处的社会中无权获得可转让的生产财产的人均份额。据此,罗默界定了一种关于剥削的财产关系理论,运用“撤出博弈”的方法建立了所谓马克思的一般剥削理论。扼要地说,这一理论是:假设在一定社会中,不同人群占有着不平等的财产(这里的不同人群不是指资本家和工人,而是指富人和穷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财产的不平等占有。现在假设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存在着A与A'两个经济组织,如果组织A带着人均生产财产撤出该经济体后其境况会变得更好,那么这表明A在该经济体中是被剥削者。相应地,如果组织A'带着人均生产财产撤出该经济体后境况会变得更坏,那么A'在该经济体中则是剥削者。如果无论是A还是A'都无法在该经济体之外找到更好的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那么在该经济体中就不存在剥削问题。后来,尽管罗默面对众多的批评调整了一般剥削理论,但是,他以生产财产的多寡界定马克思剥削概念的立场始终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所以,在罗默看来,剥削理论不能正确地认定不公正的受害者,谈论剥削理论还不如直接去关心生产财产的不平等及其分配。从而,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没必要去关心剥削问题。[1]
然而,布坎南认为,罗默的剥削理论隐含着他本人并没有意识到的道德问题。首先,罗默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财产的不平等是错误的,即使从道德上讲是错误的,罗默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财产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剥削。由此,布坎南认为,实际上,罗默所谓道德无涉的剥削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基于分配正义的前提条件。布坎南通过以下三个命题归结了罗默的理论前提:
(1)正义要求个人的收入是应得的。
(2)如果财产(例如普通的收入性资产)被不平等地分配,那么,个人的收入将不是应得的(例如在个体间存在收入差别,而这种差别性收入是不应得的,因而是非正义的)。
(3)(因此)正义要求财产被平均分配。
结合上述归纳,布坎南对罗默的剥削理论提出了两条反对意见:一是它没有把应得(desert)与权利(entitlement)区分开,并且没有理由地把后者归结为前者。换句话说,在罗默的剥削理论中,他预先把平等的财产分配当作分配正义赋予的权利,并进而把这一权利不加区分地和“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得到财产”混淆起来。然而,当代的政治哲学,包括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理论都认为,某人有权获得某物,即使某物对他来说不是应得的(例如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社会救助——笔者)。二是当不平等可能使处境最坏的人受益的时候甚至也认为正义要求严格的平等,罗默就把正义同时与“效率”和“处境最差者的理性自利”割裂开了。换句话说,罗默的理论为寄生状态(parasitism)和“搭便车”(freerider)留下了后路。所以布坎南认为,罗默对剥削的界定是以掏空剥削概念的规范性为代价的。没有相应的正义理论作为基础,剥削概念无疑会丧失社会批判功能,与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相符。[2](www.xing528.com)
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的剥削概念有四个方面:(1)劳动是被迫的;(2)一部分劳动是无偿劳动;(3)工人创造了剩余产品;(4)工人自己不能支配他们的产品。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剥削概念不仅体现在劳动过程中,还贯穿于所有的阶级社会,而且也表示一般性的剥削。在马克思那里,剥削概念明显带有道德评价的成分。从概念的一般意义上看,剥削突出地表现为对人的有害利用。从道德上讲,马克思显然认为,剥削就是把人当作纯粹为自己赢利的工具,或把人当作非人的东西加以使用,因而是应该遭到道德谴责和道德批判的。[3]
与罗默相似,科恩也从生产过程的角度讨论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但不同的是,科恩认为,剥削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是一种非正义。在科恩看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在谴责和批判剥削时所运用的基本理论往往是劳动价值论或剩余价值论。但这一理论本身是有缺陷的,对于讨论剥削而言“并不是一个适宜的基础”。科恩通过语言逻辑分析,首先把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批判的剥削概念拆分为六个小前提:(1)仅有劳动创造价值,(2)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价值,(3)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价值远大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4)劳动者的所获少于他所创造的价值,(5)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因此,(6)劳动者被资本家剥削。由此,科恩开始分析:前提(2)、(3)、(5)可以被置换成前提(7)资本家获得某些产品的价值。从前提(1)和(7)可以推断出劳动者所获少于他们的创造,资本家获得了某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紧接着,科恩又开始分析前提(1),认为前提(1)是劳动价值理论的产物,而劳动价值理论又是牵强的。在科恩看来,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当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当前的”这一术语是站不住脚的。科恩举例说,假如当下进入市场的某件商品,在五年前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当前生产这件商品所需时间的两倍,那么如果我们说它的价值是由五年前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决定而不是当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显然是错误的。那么,这样一来,劳动价值理论就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劳动创造商品价值,那么也就是说过去的劳动创造并决定产品的当前价值。因此,科恩说到,商品的价值不是决定于生产它所需要投入的目前的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需要该商品进入市场时生产它的社会劳动时间。于是,科恩把前提(1)换成前提(8),即劳动者是唯一创造“既有价值产品”的人。那么把前提(7)和(8)结合起来,就可以正确地得出前提(9)劳动者所获得的价值少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而(10)资本家获得了某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所以(6)劳动者被资本家剥削。科恩认为,这样一来,即使资本家提供劳动,也可以说他们是不劳而获,因为最终提供“产品”的只能是劳动者,即前提(8)。与此同时,前提(8)还能够以“当前社会需要”的“既有价值产品”这一规定排除个人主观性因素(某些社会不需要的主观偏好物)。只有这样的论证才能更有力地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剥削。[4]
在赖曼看来,科恩与罗默理解的剥削只局限在经济领域,但事实上,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不仅涉及经济领域,它在政治领域也同样重要。所以,赖曼在界定剥削概念的时候特别注重从一定社会的制度结构着眼。他对剥削的定义突出了强迫(force)因素:“如果一个社会的结构组织从体制上强迫一个阶级提供无偿劳动供另一个阶级支配,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剥削社会。”他说,资本主义是少数人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多数人阶级只能被迫靠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劳动为生。无产者尽管有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被强迫提供劳动的,而造成这一“强迫”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基于对剥削的界定,赖曼通过建立在平等主权观基础上的社会正义观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行为。简单地说,平等主权观类似康德绝对命令中的普遍法则,即平等地对待个人权利的实现,并且在个人权利实现的同时,尽量避免对他者权利的损害。同时,社会权力的分配要服务于个人权利的实现,也就是个体追求社会权力的机会要平等;要尽力少对他人施权;且施权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民主。赖曼认为,平等主权观和马克思主义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依据平等主权观,马克思主义才能把生产资料私有制看作是一种强加在无产者身上的非正义的社会权力制度。[5]
赖曼把剥削问题从经济领域扩大到政治领域的做法,实际上是对罗默一般剥削理论的批评。在罗默的经济剥削概念中,经济社会似乎成了可以随时进出的游戏场所,是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随意决定是否选择剥削或被剥削的场地。但事实上,正如赖曼所言,无产者并不是可以选择是否被剥削的。他们或许可以在经济体之间有选择的进入,但却脱离不了整个经济政治体制的剥削。而且,只要他们游离在整个体制之外,无法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就有在这个世界上消失的可能。即便是无产者与有产者的慢性对峙,最终也只会以无产者的失败而告终,因为有产者显然比无产者能撑更长的时间。此外,罗默不是从有产者和无产者的角度理解社会人群的阶级划分,而是使用了穷人和富人这种含糊其词的分层方法,把他们理解为各自带有生产财产,只不过在数量上有多寡的社会人群,这就模糊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特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真正掌握生产资料的是资本家,无产阶级并不占有生产资料,有的只是等着出卖的(而非可卖可不卖)劳动力。如果说经济体是各种生产组织带着自己的生产财产自由进入的地方,那么这个经济体或许只能是原始公社。
从异化问题到剥削问题,这是理论着眼点的一大进步。说到资本主义错在哪里?为什么要谴责资本主义?如果从异化着眼,就是停留在哲学批判的抽象的、泛化的层面。但是,如果从剥削着眼,就会显得具体而深入,也的确抓住了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的根本。因为马克思剖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的着力点就在劳动生产过程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就是通过揭露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秘密进而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全部问题的一把理论钥匙。而这个秘密就是剥削。但问题是,剥削问题中是否带有道德评价的成分呢?
布坎南对剥削概念的理解较为合理。他区分了剥削概念的四种含义,并对三种使用剥削概念的语境作了考察。他批评了描述意义上的剥削概念,坚持了剥削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道德评价作用。尤为重要的是,他点出了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即马克思虽然用剥削概念批判了资本主义,虽然这个概念中带有道德成分,而这种道德成分是某种正义的观点,但从根本上说:“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和理论是与以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第一美德的政治哲学主题以及和以尊重权利所有者的个体权利为第一美德的政治哲学主题背道而驰的。”[6]因此,从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主义应当有自己的正义观念,但那是基于历史社会学的社会正义观念,而不是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正义观念。关于这种正义观念的大致特征,笔者将在书中的第四章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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