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从本质上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其产生时起就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的工具。刑法则是统治阶级用来惩罚最严重破坏其统治秩序行为最有力的工具。清代回疆刑法也不例外。清统治回疆之初,在将大清刑律适用于回疆地区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同时,保留了回疆地区原有的民族地方习惯法对非恶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一方面有利于缓和民族矛盾,稳定回疆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以大清刑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与伊斯兰法系的全面冲突,维持了相对安定的法律秩序。清中后期,清政府进行的司法改革,即加强回疆立法的法典化和加速边疆法制的国家化,不仅使回疆地区有了单行的刑事法规,而且扩大了大清刑律在回疆刑事案件上的管辖权,有力地加强了清政府对回疆地区的法律控制,稳定了回疆关系,促进了回疆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对维护清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陈靖,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当时,该地区居住的除了维吾尔族外,还有少量的布鲁特人(柯尔克孜族)、浩罕人(乌孜别克族)等。
[4]参见[英]S.斯普林克尔著:《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杜文忠著:《边疆的法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胡星桥、邓又天著:《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见钱大群著:《中国法律史考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六。
[9]参见蒋晓伟著:《中国经济法制史》,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
[10]参见徐晓光著:《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11]参见王东平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2]转引自王东平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www.xing528.com)
[13]参见杜文忠著:《边疆的法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参见杜文忠著:《边疆的法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5]参见王东平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6]参见普尔恕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本部分案例均来自于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191页。
[18]参见王东平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六零八。
[20]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
[21]参见杜文忠著:《边疆的法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2]参见《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
[23]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