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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地方习惯法中的刑法规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回疆地方习惯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伊斯兰教法,二是回人旧例。这些地方性的习惯法在伊斯兰教传入回疆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中包含有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因此而成为清代回疆刑法的渊源。这表明,清统一回疆前,回疆地区维持社会秩序的“刑事法律规范”,除伊斯兰教法外,还有回疆地区原有的习惯法。事实上,由于伊斯兰教在回疆地区广泛深入的传播,回疆地区原有的习惯法逐渐与伊斯兰法融合了。

清代回疆地区地方习惯法中的刑法规定

清代回疆地区的习惯法较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回疆地区在历史上曾经是儒家文化、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以及本地文化交汇的地方,具有复杂的法文化背景。清代回疆地方习惯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伊斯兰教法,二是回人旧例。

1.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又被称为伊斯兰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法的总称。其突出的特点是,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宗教、伦理法律三位一体,《古兰经》、《圣训》成为其主要法源、伊斯兰教的经典,成为穆斯林包容一切的生活法典。伊斯兰教自喀拉汗王朝统治时期为回疆民众所接受,并被作为“神圣法律”被统治阶级信奉。[10]这样,伊斯兰法就成为协调、凝聚当地穆斯林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规定和刑法,尽管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但它仍不失为回疆地区刑法的渊源之一。如《新疆回部志》载“回人虽有刑法然无律例,唯听阿珲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11]。

2.回人旧例(www.xing528.com)

回人旧例又称“回俗”、“回法”、“回子之例”,是回疆旧有习惯法在清代文献中的一般称谓。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叛乱,统一了回疆地区,但是却继续沿用了该地区民族原来固有的习惯法。这些地方性的习惯法在伊斯兰教传入回疆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中包含有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因此而成为清代回疆刑法的渊源。如清统一回疆后官修的《钦定西域图志》卷三九“回部政刑”条载:“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窃物者必断手……斗殴者,视其被伤之情形而坐之……犯奸者依回经科律断则杀之……杀人者抵……”这表明,清统一回疆前,回疆地区维持社会秩序的“刑事法律规范”,除伊斯兰教法外,还有回疆地区原有的习惯法。

事实上,由于伊斯兰教在回疆地区广泛深入的传播,回疆地区原有的习惯法逐渐与伊斯兰法融合了。伊斯兰法在总体上征服了回疆民众,但同时,回疆地区的民族习惯又影响和改变着伊斯兰法,使伊斯兰法与地方民族习惯法杂糅混同在一起。如伊斯兰法规定“偷盗罪的初犯断右手”,回人旧例则规定“窃物者必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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