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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犯罪的刑法规制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一般部门法不同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较广。这是由刑法与一般部门法的补充关系所决定的。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对某种不法行为处理不足以抑制该不法行为、不足以保护某种法益时,立法者才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刑罚能对竞技体育行为的犯罪动机进行抑制。

竞技体育犯罪的刑法规制的重要性

法律是对利益的调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竞技体育秩序和良性发展仅仅依靠现有的体育道德规范和行政法规难以维持,需有刑法强有力的保障。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风险评估作出的决策,通过刑罚对竞技体育领域的规制能够收到惩治罪犯、遏制犯罪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刑法机能理论来分析对竞技体育犯罪进行刑法调控的必要性。

1.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竞技体育秩序的维护需要刑法的强力保障

利益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法律的真正缔造者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正是人们的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才造成了法律的产生。”利益具有尺度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这不仅因为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与协调是法律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而且因为有法律就有处罚,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因此法的目的是公正地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法的目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所有的法都是保护法益的,刑法也不例外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包括保护法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刑法之所以规定一定的行为犯罪,就是为了保护因犯罪行为而被侵害的法益,刑法通过定罪量刑的方式保护着这些法益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以其对严重侵害法益行为的刑事制裁肯定合法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按照刑法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从而间接地作用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刑法通过对犯罪的刑事制裁,使严重破坏法益及社会秩序者受到刑罚惩罚,平复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报复心态,恢复被犯罪所侵犯的社会秩序。此时,刑法直接地作用于社会秩序。

刑法对法益保护的补充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秩序需要有刑法的保障。与一般部门法不同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较广。一般部门法只是保护某一方面的法益,而刑法则是保护各个方面的法益。这是由刑法与一般部门法的补充关系所决定的。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对某种不法行为处理不足以抑制该不法行为、不足以保护某种法益时,立法者才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与一般部门法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刑法规定的行为由刑法处理,一般部门法规定的行为由一般部门法处理”的关系,而是在一般部门法处理没有效果时才由刑法处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的补充性。正如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屡禁不止说明,体育道德、行业规范乃至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等现有规范手段无法有效保障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刑法的补充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秩序需要有刑法的维护,竞技体育事业需要依靠刑法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决定了体育法规的实施需要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由刑法保护。(www.xing528.com)

2.刑法具有行为规制机能,竞技体育犯罪者的犯罪动机需要刑罚来抑制

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明确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许的(评价的机能),告诉人们不得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决定(决定的机能),由此防止犯罪的发生。犯罪评价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评价判断行为社会意义的作用,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刑法是法律的底线,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犯罪表明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要求,而且突破了一般的法律框架,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是对行为所作的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另外,从犯罪的法律后果来看,行为成立犯罪,意味着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对犯罪人动用刑罚权。刑罚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制裁,这种严厉的制裁只能适用于犯罪。这种制裁的严厉性、对象的单一性表明了对犯罪行为的彻底否定。行为决定机能是指刑法作用于公民的意志,促使公民实施合法行为,避免作出违法犯罪的决定。刑法以极端的方式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作出一种宣告,即以定罪量刑的方式,通过对严重的无价值行为的否定,来肯定价值行为的应然。刑法的确定性与明确性又使这种宣告得以最肯定的、明晰的表述。对于守法公民来说,这是一种价值行为的指引。从这种宣告中,他们确立了是非善恶的标准,以自觉地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对于社会不稳定分子来说,这是一种无价值行为的警示,告诫他们放弃犯罪的意图,顺应刑法的引导。

刑罚能对竞技体育行为的犯罪动机进行抑制。刑法的规制机能往往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功能实现的。在经济学视野下,刑罚功能的“威慑论”被这样诠释:犯罪率取决于风险和收益的对比。而经济学视角下的竞技体育犯罪者的犯罪决策从本质上讲也是行为人对其预期的犯罪收益与预期犯罪成本尤其是其中可能遭受的刑罚成本的对比权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说明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并没有发挥其有效的行为评价和意思决定机能,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刑法介入的不力,刑罚的威慑功能不够,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因此,当下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有效抑制在于提高犯罪者的刑罚成本,特别是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通过刑罚的严厉性来降低犯罪者的预期收益,增加其从事犯罪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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