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解决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我们要针对网络赌球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犯罪。
首先,对于偶尔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人常习性地从事网络赌球,却又没有达到以赌博为业的境地,《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是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因此,笔者建议设立网络赌球罪,对常习性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施以刑事制裁。这样一来还解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处罚参赌人员力度上的递进衔接问题。
其次,对于赌球网站的代理人员。他们若是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人员,且接受赌注的,毫无疑问,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若是他们没有继续发展下级代理,只接受赌客赌注,则他们的犯罪行为无法被“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规制。对于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形式,我们可以将其也纳入网络赌球罪。而帮助、介绍赌球的人员以及其他为网络赌球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人员可以构成网络赌球犯罪的共犯。(www.xing528.com)
再次,为了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赌球犯罪,网络外的利益群体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公安部给赌球案定性为“以商业贿赂操纵比赛”。案件向世人揭露了中国足球已经形成的一个由圈内熟人组成的黑利益链条。操纵比赛结果的出现,是足球圈内人结伙作案的结果,这种操纵比赛的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而且破坏了稳定的体育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这是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规定的同类客体相一致的,所以,笔者建议在《刑法》第六章下新设操纵比赛罪,使《刑法》成为反赌利器,斩断“假、赌”结合的罪恶之翼。
此外,笔者建议修订《刑法》时,将体育刑法作为刑法典的特别刑法单独成章,这也将对防控体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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