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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处理模式及对赌博犯罪的打击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制度模式。由此可见,在我国内地,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

我国的处理模式及对赌博犯罪的打击措施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制度模式。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网络赌球的规制存在不同的做法。

1.内地

2006年2月16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开宣判,对亿元网络赌球案主犯王欣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可见,对于涉案金额如此之大的网络赌球来说,与之对应的刑罚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内地针对禁止赌博犯罪的需要,除了1979年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赌博罪之外,还于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并分别就赌博相关的犯罪行为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不同时期惩处赌博行为,打击赌博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今两个司法解释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我国内地,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然而,对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以上刑事法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为了配合打击网络赌球行为,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旨在通过行政力量遏制网络赌球的违法现象。

2.香港地区

香港对赌博犯罪的规定体现了“禁止与疏导”并用的立法理念。《赌博条例》是规范该地区赌博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其沿革与香港赌业的规范化过程密切相关。《赌博条例》第Ⅱ部规定“赌博及奖券活动属于非法”,即从原则上禁绝赌博行为;第Ⅱ部第3条、第4条规定了赌博非法的例外情形,也即禁止非法赌博活动,开放部分合法赌博活动,把赌博局限于少数经过政府认可和受到规管的途径。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03年7月10日通过新条例《200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令足球博彩在香港合法化,以期新条例的通过有利于打击非法足球赌博,防止香港资金流向非法庄家。(www.xing528.com)

3.澳门地区

早在1847年,澳门便颁布法令宣布赌博合法化。20世纪30年代以后,澳门的博彩业改由政府与娱乐公司签订合约,实行专利经营。经营者必须向政府缴纳赌饷——博彩税,依约经营。而澳门关于旅游娱乐博彩方面的法律文件也不在少数,如《禁止非法博彩及在娱乐场所高利贷条例》、《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法令修订本》、《旅行社法律制度及其规章》、《核准与动物竞跑有关之刑事不法行为制度》等,其中多数是行政规章。澳门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认可在法律许可的地方遵照相关章程进行博彩活动的合法性。其中,第1条规定的是不法经营赌博:①凡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的任何方式经营博彩或负责主持博彩,即使非经常性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②非上款所指人士,倘从事任何与该经营有关活动者,则处最高1年有期徒刑或罚金。

4.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认同赌博罪是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在2009年6月10日修正的“刑法”中,第二十一章规定了赌博罪。其中,第268条规定,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第269条规定,意图营利,办理有奖储蓄或未经政府允许而发行彩票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四法域虽然都有关于规范赌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严禁非法赌博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新型网络赌球的规定却有所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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