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笔者的观点及理由分析

笔者的观点及理由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三个量刑幅度处罚,可以理解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累犯从重处罚。对该条的解释,不可违背刑法总则的规定,否则即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敲诈勒索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军警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将冒充军警人员敲诈勒索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比较恰当的。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均达到较大标准的,应当作为情节加重犯。

笔者的观点及理由分析

(1)“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是两个选择要素,所代表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应相当或者基本相当是前提,司法实践在确定各个选择要素的具体内容时,就须注意到它们之间反映的危害性程度应当大致平衡,不至于某个要素重而某个要素轻。[11]按通常理解,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处罚,往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三个量刑幅度处罚,可以理解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累犯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累犯从重处罚。对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并且累犯的情形,只能适用第一个量刑幅度,从重处罚。将累犯升格为加重处罚情节,即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这种解释与刑法总则规定不符。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首要分子,或教唆犯,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因为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主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敲诈勒索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敲诈勒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再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敲诈勒索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从重处罚。对该条的解释,不可违背刑法总则的规定,否则即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4)“他人犯罪知情不举乘机敲诈勒索”是一种普通的敲诈勒索行为。这种要挟内容与以扬言杀害他人相威胁比较,在恶劣程度上似乎还轻一些,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而升格处罚,否则量刑过重。

(5)结伙设置骗局敲诈勒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行为和恐吓行为的性质,对方同时陷入认识错误与产生恐惧心理,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12](www.xing528.com)

(6)对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在范围上应当有所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较大。在我国刑法的侵犯财产罪中,没有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本罪的情节加重犯的,只有抢劫罪中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且也只是将冒充“军警人员”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并非泛泛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考虑到敲诈勒索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军警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将冒充军警人员敲诈勒索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比较恰当的。

(7)关于多次敲诈勒索,《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其作为本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规定,因此即使每次数额均没有达到较大程度,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然,对于“多次”如何界定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规定。所以,“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均未达到较大的”,是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即构成敲诈勒索罪,适用第一个量刑幅度。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均达到较大标准的,应当作为情节加重犯。事实上,在这种情形下属于同种数罪。按我国刑法理论,同种数罪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往往按照情节加重犯或者结果加重犯来处理,如将“多次”实施某行为作为某罪的加重情节,设定加重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将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某行为的结果连续计算,以适用较重的量刑幅度。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并每次都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仅仅简单地按一罪论处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对这种情况应当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下一个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理解为敲诈勒索的严重情节:①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且每次都数额较大(或巨大)的;③敲诈勒索手段极为恶劣的,如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的敲诈勒索,或带有黑社会色彩性质,且给当地群众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④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⑤冒充军警人员敲诈勒索的;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认定敲诈勒索罪其他严重情节时,须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空间、对象、方式、次数、数额、行为人的身份、动机、侵犯法益可能性大小等。[13]二是避免重复评价。犯罪情节可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定罪情节不应当在量刑时再次使用,否则就是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