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为人肇事致人轻伤,尔后逃逸,最后被害人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发展为重伤,对其逃逸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对此讨论较少,笔者认为,也应把这种情况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类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或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两类区分的依据如同上面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分析,即根据当时的环境及被害人的伤势(开始是轻伤,最后发展为重伤),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对他人的伤势进程完全或者基本上处于排他性支配中,并依此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笔者确立这种观点的依据具体而言也有两点。一是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虽说交通肇事罪已含有重伤他人的结果,但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换言之,交通肇事罪并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结果,当重伤的事实是由行为人后来的故意不予救助而致,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已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而是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二是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该条不仅把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把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残疾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虽然行为人没有具体转移被害人的“隐藏或者遗弃”行为,但在完全或者基本上支配着他人的伤势进程的情形下,行为人仍弃之逃跑,二者应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故笔者认为这种情形的逃逸也应分两类对之定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的驾车肇事行为对危害进程只要完全处于或者基本上处于排他性支配关系中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属于不作为。由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就以不作为故意伤害罪论。若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应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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