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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异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法定符合说作出了修正,认为即使构成要件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犯。即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能够成立故意犯的既遂。

相异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1.各共犯人意思联络不一致场合下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犯人之间存在误解而使意思联络不一致是否属于共犯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学者之间存在争议。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多数学者分别采用具体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或合一评价说来处理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共犯人合意是否成立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不必适用错误论的学说而是依据共犯本质的学说直接处理。[15]实际上具体符合说的主张与完全犯罪共同说大体一致,而构成要件符合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基本相同,所以笔者认为不需要用犯罪本质论取代错误论来研究共犯人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分别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决各共犯人之间发生误解时合意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完全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欲实施的犯罪必须能够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具体相一致,合意才能够成立,否则就将阻却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例如甲持杀人的故意联络乙,而乙误以为甲只是要伤害,此时甲乙无法成立共同犯罪的故意。[16]若依部分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所欲实施的犯罪在犯罪构成形式要件上部分重合,就能够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此时上例中甲乙成立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的共同犯罪。相比较而言,完全犯罪共同说使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复杂的共同犯罪现象;而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通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使用该说较为妥当。

2.各共犯人意思联络一致,但在犯罪过程中出现错误时的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相异构成要件间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手段认识错误也有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场合,原则上不成立故意。因为,既然在行为时对所发生的犯罪结果没有认识,当然不能成立故意。因此,行为人在出于实施较轻的甲罪的意思实施行为而发生了较重的乙罪的结果时,例如,出于杀狗的意思而误将狗的主人杀死的场合,由于行为人对伤害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有认识,对人死的结果却没有认识,所以不能认定为故意,而只能考虑为过失致死罪。相反地,意图杀人却将他人的狗杀死的场合,虽然杀人未遂成为问题,但是,对于所发生的动物受害的结果却不能认定有故意。[17]因此,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当预谋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场合,各行为人对于预谋的犯罪成立故意的未遂,对于实际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此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有处罚该过失犯罪的规定,便以想象数罪择一重处罚,如果没有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则直接按未遂犯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构成要件上重合的时候,因为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行为人在考虑了规范的问题之后所引起的,所以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对于较轻的犯罪事实,例外地认定其成立故意。[18]例如,甲乙兄弟两人本欲射杀他人,结果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日本刑法,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只构成杀人未遂罪与过失杀尊亲属罪。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失杀尊亲属罪,因此,行为人只成立杀人未遂罪,而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定符合说作出了修正,认为即使构成要件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犯。上例中甲乙两人的行为成立普通杀人罪既遂。

与法定符合说相对,抽象符合说基于主观主义立场的见解,认为只要是出于犯罪意思而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角度来看,认识的内容和发生的犯罪事实之间如果有抽象的符合,就将行为当时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相比较,至少能够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的既遂。即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能够成立故意犯的既遂。例如,想杀他人的狗而误杀了人时,在行为人表象的轻的损坏器物罪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的既遂,对发生的重的致死结果,论其过失犯,两者作为观念的竞合来处断。相反,想杀人而误杀了他人的狗时,成立损坏器物罪的既遂和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不能犯,将两者合一、从重罪处罚,即应该作为杀人罪的未遂来处断。[19]

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自由保障机能作为构成要件的重要的社会机能之一,就在于为追究犯罪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明确的标准,从而限制了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很难赞成抽象符合说。例如,想杀他人的狗而误杀了人时,尽管没有杀狗却要认为是损坏器物罪的既遂,这就无视了构成要件的类型意义,[20]导致了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结果。法定符合说始终站在构成要件理论的立场上,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作为判断共同正犯成立的标准,重视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意义,贯彻了罪刑法定主义,因此是一种合理的学说。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于共同正犯间意思联络一致,但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出现错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预谋犯罪未遂的场合成立共同正犯。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之间或者故意与过失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如果全体行为人对发生的错误事实都存在过失,在法律处罚过失犯罪情况下,则全体行为人均对过失犯罪负责,与预谋的故意犯罪构成想象竞合,按一重罪处罚。如果全体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存在过失,或者刑法没有处罚该种过失行为的规定,则全体行为人只承担所预谋之罪的未遂犯的责任。如果其中个别人对发生的错误事实存在过失,则只有个别人对该事实承担过失犯的责任,并与预谋的犯罪按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但是,还应当指出,如果实际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所预谋的事实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交叉或重合关系时,行为人可以对实际发生的轻的犯罪事实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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