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是共犯论与错误论共同的研究对象。其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在单独犯错误的基础上展开,所以可以适用单独犯错误的理论来研究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对于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各国刑法目前很少作直接规定,都是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其中共犯的认识错误到底是法律错误还是事实错误存在诸多争议。德日学者认为共犯是修正的构成要件问题,法律错误是责任论的问题,二者之间并无关联,故共犯认识错误只需要研究事实错误即可,如“所谓共犯的错误,是指共犯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正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的不一致”[2]。在我国,对于法律错误是否应当放在共犯认识错误中研究,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如马克昌教授认为,共犯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3]。刘明祥教授认为,应当在共犯认识错误中研究法律错误,但仅限于对罪名及刑罚的认识错误。[4]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同样存在共犯人对本人或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因此应该在共犯认识错误中研究法律错误问题。[5]笔者赞成马克昌教授的观点,遵循法律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的基本原则,研究事实错误更具备现实意义。故而得出如下结论:相异构成要件的共犯认识错误是指共同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且分别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根据上述概念,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有如下特征。
(1)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必须发生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中,且已形成共同犯罪关系。成立共同犯罪是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的前提,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至少对某一犯罪有认识,即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如何界定至关重要,司法界各执一词,未形成统一观点,其中主客观统一说(完全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共犯的不同见解将直接影响错误理论。
(2)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以各种事实错误为研究对象,排除法律错误的情形。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所认识事实的法律评价缺少认识或产生了错误理解的情形。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截然不同,一般通说认为,事实错误阻却故意,而法律错误则往往不阻却故意,因此,研究事实错误更具有现实意义。在日本的刑法论著中,一般把法律错误或违法性的错误现象排除在共犯的错误论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在共犯的错误论中,仅仅只研究事实错误问题。[6]笔者赞同这种研究方法,毕竟共犯错误以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www.xing528.com)
(3)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的内容横跨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中,共犯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犯罪主观要件不同(甲持杀人的故意而乙持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犯罪行为)或犯罪客体不同(甲乙误以为床上的狗是仇人而进行杀害行为)。
(4)共犯认识错误为各共犯人之间的错误并涉及他们的刑事责任。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构成共犯认识错误的主体。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与合意行为是不一致的。在超过两个以上的共犯人中,只要有一人对犯罪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现实不符,就可认定共犯认识错误成立,不要求每个共犯皆存在认识错误。与单独犯错误的重要区别在于,共犯认识错误中单个共犯人错误不仅影响自身刑责,同时也可能影响其余共犯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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