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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概念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交叉形态,是指不同的犯罪形态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错综交织发生的现象,如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形态,以及罪数形态与停止形态之间的交叉形态。发生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行为。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触犯之数罪名,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与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概念

所谓交叉形态,是指不同的犯罪形态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错综交织发生的现象,如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形态,以及罪数形态与停止形态之间的交叉形态。无论是停止形态、共同犯罪还是罪数形态,它们作为刑法理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相当的复杂性,而它们之间的交叉形态就更为复杂和棘手。但正如台湾学者柯耀程先生所言:“事实行为的情状万端,现实的情况根本无从期待。”对于情状万端的犯罪现象,苛求立法者将所有的交叉形态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因此在理论上研究交叉形态,其意义就在于弥补立法应对交叉形态出现时的不足,既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刑事责任,更有助于犯罪形态理论的拓展和深化。

本文所述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实际上就是共同犯罪与罪数形态的交叉形态中的一种,它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它是共同犯罪和想象竞合犯两种特殊形态的交叉,既可能是共同行为整体上发生想象竞合的全部交叉,也可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发生想象竞合的部分交叉。刑法理论以往对于这种交叉形态亦有涉及,如“想象竞合犯的教唆犯”、“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或者“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2]等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只是本文所指的“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的下位概念,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共同犯罪过程中发生想象竞合犯的所有情形。

发生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想象竞合犯之“一行为”是基于自然观察上、为社会所认同的一个行为,它是作为规范评价客体的客观存在,而不是被规范评价后的构成要件行为。而在共同犯罪中至少存在两种可以作为规范评价客体的行为。一是由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行为。共同犯罪是一行为为数人所协力完成而形成的“数人一行为一罪”的犯罪形态。既然一人一行为可以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而触犯数罪名,那么数人一行为肯定也可以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而触犯数罪名,从而导致共同犯罪整体上发生想象竞合。二是从局部上看,共同犯罪还存在各行为人各自实施的单个行为,这些单个行为也可能在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同时又符合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而触犯数罪名,从而导致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发生想象竞合。(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触犯之数罪名,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由于犯罪构成既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也包括共犯等修正犯罪构成,因此想象竞合犯中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就不局限于基本犯罪构成而应包括修正犯罪构成。这样,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可以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触犯数罪名,而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也可以同时符合其他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或修正犯罪构成而触犯数罪名,从而形成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多种多样的具体交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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