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重要修改,可以概括为两个字:细化。在此次修改之前,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简单,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最大的难题就是条件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过大,判决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因素较多,个案之间不均衡的现象大量存在,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2]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
修改之前的《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按此。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有两项:一是被告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一项条件是形式条件,较为容易掌握。但第二项条件是实质条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标准不好掌握,是适用缓刑的难点所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重新加以整合,细化为: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细化之后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之原有规定,标准更为客观、明确,可操作性有所增强,同时还将是否具备考察条件和改造环境纳入适用缓刑时的考量范围,确实是一大突破,可以起到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提供指引的作用,并为完善适用缓刑的相关配套制度(如缓刑判决前评估制度、缓刑考察与社区矫正制度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2.规定了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www.xing528.com)
修改之前的《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都是“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裁量适用条件),没有规定“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强制适用条件)。对此,《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了“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之后,又增加规定:“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种强制适用条件排除了法官在选择是否适用缓刑时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是说,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就应当一律宣告缓刑。新增的这一规定反映出强烈的刑事政策导向,体现了刑法的伦理归宿和人道主义关怀,与《刑法修正案(八)》对年满75周岁的人从轻、减轻处罚及不适用死刑等规定相互呼应,构成了在立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轻其所轻”的重要措施。
3.增加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修改之前的《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缓刑适用的禁止条件。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纳入缓刑适用的禁止条件之中,宣示了我国严厉打击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的决心和姿态,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重其所重”的一面,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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