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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预防: 刑罚目的的隐秘力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对于犯罪人来说,立法预防已经失败。这种因人而异的用刑与行刑思想,就是刑罚个别化,乃特殊预防之核心所在。特殊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罚的功利性要求。报应是特殊预防的基础和前提,毫无疑问处于支配地位。就两者关系而言,报应所决定之刑罚是基础和根本,特殊预防所影响之刑罚是附属和补充。刑罚因犯罪而生,即使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必须动用刑罚。

特殊预防: 刑罚目的的隐秘力量

现代刑罚目的的理论仍然是围绕着对报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选择进行的。[49]上文已将一般预防和报应排除在刑罚目的之外,则刑罚目的只剩下特殊预防了,下文试作论证。

1.特殊预防的正当性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刑法预防犯罪有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种途径。立法预防的对象是全体国民,立法预防的效果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因为犯罪人在全体国民中所占比例毕竟很低。司法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对于犯罪人来说,立法预防已经失败。“犯罪人既然犯过罪,就有可能再次犯罪,甚至比没有犯过罪的人更有可能犯罪,这是受客观生存环境和自身主观特定因素决定的。因此,刑罚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需要通过对已经犯罪并且受到刑罚制裁的罪犯来实现,以便达到使社会上的犯罪相应减少的目的。”[50]此时刑法从观念转化为现实,通过惩罚和教育犯罪人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犯罪是人格的主体性实现,体现了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故意犯罪,体现了行为人藐视法律规范、肆意侵犯法益的危险人格;过失犯罪,体现了行为人漠视法律规范、潜在地威胁法益的危险人格。在相同的情境下,大多数人安分守己,而行为人却实施犯罪,这种差异主要是行为人反社会人格作祟所致。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并非朝夕之事,而是在以往的生活经历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反社会人格的祛除也非一夜之间可以完成,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逐渐削弱直至消除。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和祛除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表明行为人具有反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国家需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人格特征适用不同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矫正其反社会人格。这种因人而异的用刑与行刑思想,就是刑罚个别化,乃特殊预防之核心所在。

2.国外立法状况

以行为人的罪责程度为基础,兼顾其将来社会生活之需要的用刑之道,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体现。

德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①行为人的罪责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时应考虑刑罚对行为人将来的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②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行为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行为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义务的程度,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结果,行为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以及行为后的态度,尤其是行为人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51]

日本1907年制定的刑法对量刑问题规定得较为简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改正刑法草案第六章第48条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责任量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52]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0条第3款规定:在处刑时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刑罚的情节和加重刑罚的情节,以及判处的刑罚对改造罪犯的影响和对其家庭生活条件的影响。[53]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三章第二节第63条是关于量刑的一般规定:法官根据行为人的罪责量刑,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履历和个人关系。[54]

以上表明,针对行为人的特殊人格而调整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在国外受到普遍重视。

3.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调和

司法中的刑罚既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也反映了特殊预防的要求。报应与特殊预防应该如何调和,需要研究。

作为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刑罚与犯罪之间存在对等关系,表现为:无罪无刑,无刑无罪;有罪有刑,有刑有罪;罪刑等价。现实中的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本能反应,除犯罪以外,其他任何因素都不应该对刑罚产生影响,刑罚的分量只以已然之罪为根据。已然之罪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统一,它们共同决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此,刑罚的分量同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成正比。

作为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刑罚要与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相适用。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具有持续性,过去的人格特征会长期存在并影响到未来的行为选择。因此,必须首先关注行为人犯罪后的人格表现,同时结合犯罪前和犯罪中的人格表现,综合评估其反社会性格状况。以此为据,对刑罚作出适度调整。

报应是刑罚的本质,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要求。特殊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罚的功利性要求。报应是特殊预防的基础和前提,毫无疑问处于支配地位。就两者关系而言,报应所决定之刑罚是基础和根本,特殊预防所影响之刑罚是附属和补充。刑罚因犯罪而生,即使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必须动用刑罚。而脱离报应限制的刑罚,无论具有多大的功利效应,都因丧失了正当性基础而必须予以反对。公正限制功利,功利补充公正,这是用刑必须遵守的道理。因此,在刑罚配置中报应起主导作用,特殊预防起次要作用,特殊预防的需要只能在报应所确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言之,当报应的要求程度低而特殊预防的需要大时,不能因为特殊预防的需要而超出报应的范围配置刑罚;当报应的要求程度高而特殊预防的需要小时,必须根据报应的要求配置相对较重的刑罚。以已然之罪为根据确定刑罚种类和范围,参考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在此范围内适度调适,使刑罚的配置既符合报应的要求,又兼顾特殊预防的需要,才是最佳的用刑之道。

[1]王刚,武汉大学学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2]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8~410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3]参见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5][日]木村龟二:《刑法的目的和机能》,载《刑法讲座》(第1卷),第11页。转引自许道敏著:《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6]周少华:《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7]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第28页。

[8]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第28页。

[9]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10]下文将继续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11]牛忠志:《刑法目的新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5期。

[12]周少华:《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3]周少华:《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4]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1页、第371页。

[1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1页、第371页。

[16]于跃江:《论刑罚目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6期。

[17]王良顺:《论量刑根据——兼及刑法第61条的立法完善》,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18]陆诗忠:《对刑罚目的理论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19]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8~410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20]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2页。(www.xing528.com)

[21]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22]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360页。

[23]参见韩轶:《对刑罚一般预防的再认识》,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2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第111页。

[2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第111页。

[26]周少华:《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27]王良顺:《论量刑根据——兼及刑法第61条的立法完善》,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2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2~1053页。

[29]本段所称的“其他因素”是指一般预防中要考虑的因素,例如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率、民愤等,不包括特殊预防中考虑的行为人的人格因素。

[3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31]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3页、第342页、第340页。

[32]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3页、第342页、第340页。

[33]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3页、第342页、第340页。

[34]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35]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36]管光承、刘莹:《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7]管光承、刘莹:《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39]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40]李永升、陈伟:《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1][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42]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43][德]弗里德李希·包尔生著:《伦理学的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4页。

[44]姜欲飞:《论刑罚目的》,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45]王志祥、马聪:《刑罚报应目的之辩证》,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6][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 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47]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48]李永升、陈伟:《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9]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0]于跃江:《论刑罚目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6期。

[51]《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52]《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5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54]《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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