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第一个误区是,混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两个概念。
有观点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其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
还有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由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组成。[3]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上的动机。”[4]刑法亦不例外,其产生同样承载着立法者的价值诉求,此即刑法目的。“刑法的目的固然与刑罚的目的有关,但与刑罚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别。”[5]但“在探讨‘刑罚的目的’时,有相当多的论者对‘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不加区分,将二者作为同一个问题加以讨论”。[6]
上文所列观点正是犯了这个错误,混淆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两个概念。为了厘清这一理论误区,有必要对刑法目的先行界定,并对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进行区分。
笔者认为,刑法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理由如下。
1.刑法目的的理论分析
犯罪可分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和刑法学中的犯罪两类。犯罪学中的犯罪是“需要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行为”[7],刑法学中的犯罪是刑法条文中明确禁止的危害行为,刑法学中的犯罪由犯罪学中的犯罪筛选而来。
“在刑法中如何规定犯罪,必须鲜明地反映出统治意志的需要。因为,刑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阶层根据自身的意志和利益需要而制定,并为其统治服务的。刑法反映统治意志的本质决定了立法者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一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不只是从该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角度去考虑,而必须同时充分顾及维护现行统治关系的需要,即在决定将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必须考虑到这种规定是否有利于表达实现当下的统治意志和实现现实政治意图。”[8]因此,刑法中的犯罪必然是威胁统治秩序的行为。立法者制定刑法并规定犯罪和刑罚,目的就是禁止人们实施犯罪,从而确保统治秩序的稳定。从刑法中犯罪的生成过程来看,刑法目的是维护统治和预防犯罪的统一,二者分别从不同侧面阐述刑法目的。从维护统治秩序的立场来看,无论是一般人的初次犯罪还是犯罪人的再次犯罪,都是刑法必须加以禁止的。故而,预防犯罪又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统一。(www.xing528.com)
2.刑法目的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规定了任务,但没有规定目的。究竟刑法目的为何物,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有何关系?笔者认为,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在特定时期内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刑法所期望实现的结果。刑法任务的完成即是刑法目的的实现,刑法目的是刑法任务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内涵相同。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已使刑法目的昭然若揭,理由有三点。其一,将本条之“任务”改为“目的”,语言流畅、语义未变,将刑法任务视为刑法目的符合语言学规律。《刑法》使用“任务”而不是“目的”,只是立法语言的选择问题,并不表示二者有实质区别。其二,本条将刑法的任务界定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正是刑法维护统治秩序的体现。其三,该条在国家利益之外还提及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这是一种补充规定。因为后两者是前者的基础,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是间接地保护国家利益。因此,“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应理解为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说二者是一回事不会产生矛盾”[9]。
在确定了刑法目的是预防犯罪之后,还要进一步探讨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刑法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作用机制在宏观上分为立法与司法两个层次。刑法立法通过规范表述而产生行为规制机能,引导国民遵守刑法规范,此为一般预防。刑事司法通过规范运行而产生规范确证作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此为特殊预防。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都是围绕刑法目的而展开的。换言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都是以“预防犯罪”这一整体刑法目的为终极追求。因此,刑法目的的含义十分宽泛,涵盖了整个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在刑事司法中,刑罚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特殊预防,也即刑罚目的。[10]“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它们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11]当然,适用刑罚对其他社会成员也会产生抑制犯罪动机之效,但这仅仅是其附属功能。“虽然刑罚本身也具有一般威慑作用,但是刑罚却不是现代刑法中能够产生一般预防作用的唯一要素,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制度以外的刑法制度以及刑法规范自身的正当性、合理性、科学性等,都是决定和影响刑法一般预防作用的要素或因素。”[12]因此,刑罚目的是刑法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罚及其他刑法制度,都是为实现刑法目的而服务的。
3.结论
应区分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两个概念。刑法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刑法目的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刑罚目的是刑法目的的组成部分。将一般预防当做刑罚目的,“超出了刑罚自身的能力,而且也不符合现代刑法治理方式的基本特点和发展方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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