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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理论:探索与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刑法中,不能犯未遂一般是放在犯罪未遂形态之中与能犯未遂相对应而出现的。构成不能犯的未遂,必须具备下述特征。二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在客观上无法达到既遂状态。在不能犯未遂的案件中,犯罪人不仅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其认识错误,才使得犯罪未能完成,因此,它具备了构成未遂犯的特征。

中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理论:探索与优化

在中国刑法中,不能犯未遂一般是放在犯罪未遂形态之中与能犯未遂相对应而出现的。所谓不能犯未遂,“一般认为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难以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20]。构成不能犯的未遂,必须具备下述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二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在客观上无法达到既遂状态。三是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以下情形:①对作案工具的实际效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即由于选择了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从而导致了犯罪的不能完成,即工具不能犯未遂;②对作案方法的适当性产生了错误认识,以致犯罪未能完成;③对犯罪对象的特性或犯罪对象是否存在产生了错误认识,以致未能对犯罪对象造成损害。在不能犯未遂的案件中,犯罪人不仅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其认识错误,才使得犯罪未能完成,因此,它具备了构成未遂犯的特征。不能犯,主要是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应该有所区别。从主观上看,迷信犯和不能犯的未遂犯都有犯罪的意图,并且已经通过语言和运动,将犯意表露于外部,但两者的认识内容是截然不同的。迷信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是违反常识、超乎自然的,这正是其愚昧无知的表现;而不能犯的未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是合乎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的,如果不是由于其认识上的失误,客观事物就会按照其预想的进程发展,使其犯罪目的最终得以实现。从客观上看,二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能完成犯罪,但它们的性质却有根本区别。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实行行为的实施是以行为人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为前提的,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合乎规律地发展到既遂状态。而在迷信犯的场合,迷信行为的实施是以行为人对事物的违反科学的错误认识为基础的,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对外界造成损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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