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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理论学说探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刑法规定中止犯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其中的“基于自己的意志”就是中止犯的任意性,对任意性的解释也就是对“基于自己的意志”的解释,有无任意性,是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的关键区别。下面就日本刑法中有关任意性问题的一般学说作些介评。限定主观说的观点没有法律事理上的根据,而且是超出法律文本的过度要求,存在相当的缺陷,故在日本持此说的限于少数学者。尽管如此,在日本,客观说是一种通说。

日本刑法中的理论学说探析

日本刑法规定中止犯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其中的“基于自己的意志”就是中止犯的任意性,对任意性的解释也就是对“基于自己的意志”的解释,有无任意性,是中止未遂(相当于中国刑法的犯罪中止)与障碍未遂(相当于中国刑法的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下面就日本刑法中有关任意性问题的一般学说作些介评。

1.主观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中止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障碍未遂;此外的场合便是任意的中止。其判断基准是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如日本刑法学家团滕重光认为:“实行犯罪对因被巡逻警察抓获而不能完成实行行为的,就属于外部障碍,物理上妨碍犯罪完成,不符合任意性要件;以为巡逻警察来了而停止犯罪,即使实际上巡逻警察没有来,也不符合任意性要件;与此相反,即使客观上存在外部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障碍,在与外部障碍无关的情况下停止犯罪的,则属于具有任意性,成立中止犯。”[11]

但是弗兰克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该公式单纯强调纯粹的主观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些学者就认为,行为人当时是否可将行为进行到底,以及当时其犯罪意图是否受到了强制,全凭行为人本身之经验决定,这与刑法学所要求的客观妥当性不符。外界因素对行为人所起作用受到行为人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性格以及其所处环境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问题。这既是弗兰克公式的科学性,也是其致命之处,因为法律无法兼顾如此多方面的条件,从而无法全面体验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心理态度,它只能凭借有限的外部条件对行为进行判断。木村龟二更是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首先,该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指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的、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定杀害父亲并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来看,开枪是可能的;如果从伦理上的父子之情来考虑,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得出矛盾的结论,弗兰克公式不可能准确区分中止犯与障碍未遂。其次,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的、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成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以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12]

2.限定主观说(www.xing528.com)

该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改悛、同情、怜悯等对自己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才是基于自己意志的中止。其判断基准是看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基于广义的后悔,基于广义后悔的是中止犯,非基于广义后悔的是障碍未遂。该说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任意性与伦理性相混同;二是将广义后悔作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限定主观说的观点没有法律事理上的根据,而且是超出法律文本的过度要求,存在相当的缺陷,故在日本持此说的限于少数学者。

3.客观说

该说认为,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现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具有任意性;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行为人也因此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客观说也存在缺陷,根据一般经验判断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或者说根据事实的客观性质决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任意性,是方法论的错误,显然客观说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丢失意义。如福田平指出,客观说“将引起中止动机的情况在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志’的标准,但这是在判断‘基于自己的意志’这一主观要件时,将行为人的意志置之度外,在方法论上就不妥当”[13]。尽管如此,在日本,客观说是一种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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