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灿[1]
摘 要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作为刑法中两种重要的犯罪形态,二者的区分主要存在于本质以及认定方式上。就本质而言,抽象危险犯是行为导致了一般地存在着的高度危险的结果,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犯则是行为仅仅违反了刑法规范便产生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方式上,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的成立,而行为犯则不允许。抽象危险的认定对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认定也要坚持实质主义的立场,在承认危险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容许反证的成立,从而间接实现实质解释的目的。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抽象危险 实质解释 反证
根据危害结果在犯罪成立中所起之作用,犯罪形态可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类型,这不仅为我国刑法理论所接受,也反映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根据刑法理论,结果犯又可分为实害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危险犯(危害行为仅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且这种危险状态可能发展成为实害结果),进一步地,危险犯又可依据所造成的危险发生之盖然性而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www.xing528.com)
由于对某一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或结果犯在定罪量刑上有相当重要的意义,[2]故有必要对二者的区分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结果犯中的实害犯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求有明确的实质性的危害结果之存在,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一般也会在刑法条文中明确出现。[3]因此,该二者与行为犯能够较为容易地区分开。唯成问题者在于,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间的界限较难认定。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被定义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抽象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4],其着眼点在于对抽象危险结果的阐释,而行为犯则被定义为“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5],其核心在于有无结果之发生。可见,二者关键的区别在于作为结果的抽象危险之有无。学者们常常以此出发,在形式上论证有抽象危险的结果存在即为抽象危险犯,反之则为行为犯。然而,这仅仅局限在逻辑上的形式推理,并未给我们认识某种特定的犯罪之性质提供实质上的帮助。笔者认为,要明确区分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必须要在认真理解二者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抽象危险”的认定,方能达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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