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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其规定介绍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是尽量说服对方同意不在双边引渡条约中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比如在分别与泰国和哈萨克斯坦进行的引渡条约谈判中,这两个国家代表团都接受了中方代表团的意见,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不作规定。但是不能说《引渡法》完全忽略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由此可见,我国还是相对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反映。

中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其规定介绍

“截至2003年年底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蒙古、俄罗斯、老挝等国),而一些被涉嫌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却大多没有与中国签订引渡协议。虽然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司法协作、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但这些条文都不如双方签订引渡条约的效力高,对方并非必须引渡。”[8]我国之所以签订的引渡条约不多,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保留了死刑,而同时其他国家又要求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

“中国不但属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无论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使用死刑的数量,都居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9]我国在与外国谈判签订引渡条约时几乎都遇到了如何处理对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问题。在实践中,我国一般是采取尽量避免在条文中作直接表述的做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尽量说服对方同意不在双边引渡条约中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比如在分别与泰国和哈萨克斯坦进行的引渡条约谈判中,这两个国家代表团都接受了中方代表团的意见,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不作规定。

第二种是使用比较笼统的措辞以避免直接表述。比如,在《中俄引渡条约》第3条关于拒绝引渡的情形第6项规定:“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不予引渡。”这是一个含义非常笼统的条款。这里,当然可以理解为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死刑不予引渡的情况。但是,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这样表述。

第三种是在正式条文中搁置,在会谈纪要中说明。在中国与白俄罗斯谈判签订引渡条约时,白俄罗斯方面曾建议在“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一条中写入以下条款:“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应判处死刑,但类似犯罪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却无此量刑或通常不予惩处。在此情况下,如果请求方不提供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或即使判处死刑但不执行的保证,则引渡请求有可能被拒绝。”最后,白俄罗斯方面表示理解中方在接受此条款问题上的困难,同意不在条约正式条文上作上述规定,但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此专门予以说明。(www.xing528.com)

第四种是在正式条文中作笼统的规定,同时也在纪要中附加说明。[10]

无论上述哪种模式,都只能认为是权宜之计,随着世界上采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引渡可能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2000年1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引渡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引渡法的问世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立法空缺,为中国进一步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各类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11]但是,《引渡法》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了回避态度:既未将其明确纳入《引渡法》第8条的绝对不引渡情形,也未纳入该法第9条的相对不引渡情形中。但是不能说《引渡法》完全忽略了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学者就曾指出,从该法第50条可以找到该原则的踪影:“《引渡法》第50条规定了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溯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就包括被请求引渡的罪行按照中国法律本应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要求中国保证对被请求引渡人不予判处或执行死刑的情形。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引渡法》还是十分有限地、间接地接受了死刑不引渡原则。”[12]这种解释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由此可见,我国还是相对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反映。以厦门远华案为例,在我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远华案主犯赖昌星的过程中,由于加拿大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其引渡事务中长期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为了将赖昌星成功引渡回国,在编号为NOTE NO.085/01的外交照会中就承诺:“对他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适当的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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