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公众对法律规范认同的回归,执法者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因为公正是公众认同的基本前提。当然,这里的公正指的是确保具体案件中罪与刑的对应关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的公正彰显整个执法体系的公正。而罪与刑的公正,不仅体现在量的对应上,还体现在必然的对应上。“刑法应当有助于巩固一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公正理念,应当有助于确立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对应关系。”[10]这种必然的对应,是公众认同的重要前提。在“习水案”中,社会公众之所以要求对犯罪者施以“顶格”的刑罚,其实是将整个习水县(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幼女遭受性侵犯的危害后果及其引发的愤慨都集中到了特定的几名被告人身上。这种要求重罚以实现威慑效果的呼吁,其实与刑罚必然性没能得到保障有关。后来,补充侦查收集到了被告人袁某利用未成年人刘某及其男友强迫幼女卖淫(间接正犯)的证据,提高了刑罚的必然性。所以,即便遵义市检察院未变更对嫖宿者的起诉罪名,公众的情绪也大有缓和之态。如果由此牵发的其他性侵犯幼女的案件都能得以侦破并判处刑罚,则法律规范的认同危机将可以消解。因此,执法者(尤其是侦查部门)应尽量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以缓解公众对犯罪行为未受重罚的强烈不满。
执法者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保证刑罚的及时性与公开性,这属于刑法可感知性的内容。有学者指出,“刑法应当具有可感性,因为感知是认同的前提”[11]。在“习水案”中,部分被告人公务员的身份不仅刺激了公众的道德神经,也增加了公众对于暗箱操作的担忧。随着司法进程的推进,对这种怀疑的减轻,也有助于法律规范公众认同的恢复。需要指出的是,可感知性不局限于刑罚,也应扩及其他法律处遇措施,例如对“习水案”中的未成年行为人刘某及其男友的强制教育等。但这种感知仍然是整体的、概括的感知,是规范违反与法律效果之间关系的感知,而不是对具体信息诸如被告人隐私的窥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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