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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导致公众认同动摇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过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五种情形之下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次,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幼女的保护力度太弱。最后,公众认为,设定嫖宿幼女罪会对被害幼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律规范导致公众认同动摇的优化措施

在犯罪行为刚被发现之时,公众的情绪显然是针对行为的实施者的。“习水案”中,该阶段的公众舆论表现为对嫖宿者的谴责与愤慨。但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公众逐渐发现法律执行的效果无法满足他们的期待,于是开始对法律规范产生怀疑,甚至建议“消灭”法律规范(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规范的公众认同受到了挑战。

首先,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过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五种情形之下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根据普通公众的观念,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因此嫖宿幼女罪可能放纵嫖宿者,导致对那些“丧尽天良”的嫖宿者无法“顶格处理”,甚至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是“专门为嫖客设定的罪名”。

其次,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幼女的保护力度太弱。如果不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就会使行为人以“经济交往”和色情场所作为掩护而行奸淫幼女之实。在公众看来,行为人奸淫了幼女之后,“扔几张钞票”就能把最高刑为死刑的强奸幼女行为魔术般地变为至多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嫖宿幼女行为。而且,把幼女分为一般幼女和色情行业中的幼女并予以轻重不同的保护,这无疑是鼓励犯罪人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因为既然在一般场所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很危险,犯罪人就会选择把幼女强迫或引诱到色情场所进行奸淫,这样会严重恶化幼女权利的保护状况。(www.xing528.com)

最后,公众认为,设定嫖宿幼女罪会对被害幼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最终按嫖宿幼女罪论处,便意味着被奸淫的幼女是在“卖淫”,就会将幼女认定为“妓女”。这会让作为受害人的幼女无颜面对社会,也很难被社会接受。在公众的观念里,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的能力,沦为“卖淫女”不是她们的过错,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妓女”。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恰恰给她们打上了“妓女”的烙印。

因此,公众一致认为《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不合理,甚至有“专业人士”在经过分析后,也认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让人绝望”的罪名,因而提议人大废止此罪名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及至最后,公众对《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鞭挞甚至超过了对罪犯的愤慨。就这样,对罪犯(法律规范破坏者)的谴责最终转化成了公众对法律规范的集体谴责。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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