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林[1]
摘 要 “习水案”作为典型的公共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他们认为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幼女,会导致刑罚不公,其用语特征给幼女贴上了“妓女”的标签。但在本质上,公众的质疑对象是刑法运行的结果,即刑法对幼女的保护状况,而不是针对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引导公众规范认同的回归,需要执法者、学者的共同努力。执法者应确保刑法执行的及时、公正、公开,学者则应妥善地解释立法的规定。通过体系性地解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以及嫖宿幼女罪的相关规定,完全能实现对幼女身心健康的充分保护,也能保证刑事责任上的公正。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执法者和解释者应尊重民众的价值立场,但个案的处理不能听任舆论媒体的情感宣泄。关
键词 习水案 法律规范 公众认同 嫖宿幼女罪 体系解释
公众认同表明社会对刑法的接受程度[2],它是规范有效性得以维持的前提[3]。犯罪是否定刑法规范的最基本形式,每一犯罪行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否定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并以此动摇公众对规范的认同。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规范,维护一般公众对于规范的信赖。(www.xing528.com)
刑法的公众认同在很大程度上靠惩罚维持,“包括对惩罚的亲身体验与对惩罚的观察或间接了解”[4]。由于公众的高度关注,公共案件是公众观察与了解刑罚最直接的窗口。因此,通过对公共案件的合理处理,能充分地发挥刑罚的学习效果、忠诚效果与安抚效果[5],提升公众对规范的认同程度。相反,对公共案件的处理稍有不当,便会动摇公众对规范的认同。“习水案”是影响法律规范的公众认同的典型案件。
2007年10月,被告人袁某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商量,由袁某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及其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到袁某家中卖淫。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及其男友先后多次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其中3名是幼女)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其卖淫。2008年8月,习水县公安局侦破此案,抓获嫖宿者冯支洋等7人,其中多人为公务员,还有1名教师。2009年2月27日,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对袁某和冯支洋等人提起公诉。4月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2009年5月17日,贵州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冯支洋等构成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中,公务员和教师(这一身份尤其重要)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刺激了一般公众的道德神经,这样的行为对刑法规范的破坏程度无疑是严重的;但司法机关的追诉行为在最初阶段并没有恢复公众对法律规范的信赖,反倒将受到犯罪行为破坏的刑法规范(《刑法》第360条第2款)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声讨之声不绝于耳,甚至有人直接呼吁取消该刑法规范规定的罪名[6],公众对法律规范的认同降至谷底。后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公众的愤怒开始平息,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开始回归。法律被违反的事实没有带来公众对法律的维护与信仰,反倒引发了公众对相关规范的认同危机,是什么导致了这种有悖于法治基本精神的现象?又是什么引导了法律规范公众认同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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