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制度执行情境,有各自的特点。在权威决定的情境下,决策结果由权威决定,相对于制度决定的情境,权威决定的情境被个体感知为程序不公正,此时一些制约权威的自主性的方法能消除这种情境的不良影响。为了使决策结果较少地反应权威的个人意志,可以通过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因而在此种情境下调查民意的得分显著高于制度决定的情境。
本书在考察信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区分了制度执行方式,其次区分了信任的类型。在权威决定的情境下,制度信任与权威信任均对程序公正的效果起调节作用,但是两者调节的方式不同:权威信任正向调节,并且只有在高权威信任的情境下程序公正的效应显著;而低权威信任的情境下程序公正的效应不显著。这与De Cremer等(2007)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因为权威不可信时,其使用的程序公正原则不会被个体看重,个体会对这种行为持偏差性理解,可能认为是权威进行印象管理的一种策略(Greenberg,1990),而不是真正的程序公正。在第六章研究中的分析证实了这一点,表明同样的程序公正行为由不同的领导者实施会引起不同的反应。只有领导者可信,相应的程序公正行为才能提高个体的程序公正感,才能使程序公正的效果显著;相反,如果权威不可信,即使实施了公正的程序也丝毫不能提高个体的程序公正感,因而程序公正的效果不显著。因为在权威决定的情境中,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较低,无论在第三章中还是在第六章中,得分均低于均值3.5分,表明个体将其感知为程序不公正。此时个体在决定是否采取合作行为时就需要借助其他的信息作决策,如果权威可信,则可以增加个体的合作意愿。因为权威可信时其行为可以提高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相反当权威不可信时不能提高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因而不能提高个体的合作意愿。表明当程序公正感低时,个体需要借助权威信任的信息决定是否与权威合作。权威信任信息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个体形成公正判断,在可信的情况下,有利于公正判断的形成。而在不可信的情况下,则不能对公正判断产生影响。
制度信任对程序公正起负向调节作用。制度信任越低,程序公正的效应越强,即制度与程序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如果制度不能得到个体的信任,那么执行的过程中程序公正的作用就很重要;而如果制度得到个体的信任,程序公正信息的价值就会减弱。(www.xing528.com)
两种信任所起的作用不同,说明两种信任的功能不同,指向权威的信任是程序公正的启发物,可以帮助个体进行公正判断,信任性越高越有利于公正判断,因而会带来积极的影响。指向制度的信任是程序公正的补充物,制度信任越低,程序公正的效应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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