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研究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化程度较高,法治思想根深蒂固,人们乐于接受法治,也深信法治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因而当他们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就会诉诸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是法律程序,以“法”为依据解决问题。而我国还处于提倡法治阶段,人治思想潜移默化地对人产生影响,在解决问题时强调“合情合理”,很注重人的变通性和灵活性。此种差异在管理模式上即表现为西方是以制度为中心的管理,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中国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管理模式是以领导为中心的管理(胡建华,2007)。在以制度为中心的硬性管理模式下必然强调客观性和规范性,而以人为中心的软性管理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因而在前一种管理模式下会追求程序公正,而后一种模式下则可能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那么在人治文化以及以人为中心的软性管理模式下,个体是否在意程序公正,是否喜欢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只有个体喜欢以制度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情况下进行程序公正研究才有意义。
在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选拔中,已经经历了从“以人选人”到“以制度选人”的过程。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到向以制度为中心的管理的转变是一种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具体体现。这样的转变过程是否表明个体较喜欢“以制度选人”,认为此种方式更为公正呢?这一问题还有待探讨。
本研究总体关注制度的执行过程,如果制度的执行过程是以人为中心的,则可定义为一种权威决定的执行方式,即制度执行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权威的决策;与此相近的一个概念是结果依赖性(outcome dependence),指决策结果依赖于权威的程度。这里的结果依赖性相当于本研究中的权威决定的制度执行方式,是一种以领导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如果制度的执行过程是以制度为中心的,则可定义为一种制度决定的执行方式,即制度执行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制度本身。(www.xing528.com)
有研究发现当结果依赖于权威时,发言权对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的影响小于结果不依赖于权威时(Van Prooijen,Van den Bos,& Wilke,2007)。因为如果个体相信他们的结果是由权威的决策决定的,个体认为权威可能不会考虑他们的观点,也就不会太在意是否有发言权。即当决策结果依赖于权威时,个体变得不太在意程序是否公正,而决策结果依赖于权威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人治最主要的特色是决策权掌握在人的手里。该研究结果是否表明在人治文化浓厚的中国,个体不太在意程序是否公正,即制度执行方式不会影响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呢?国内学者刘亚等(2002)编制组织公正问卷中,程序公正维度的方差解释量最大,即在中国人的公正观中很看重程序公正。结合程序公正理论,相对于按政策办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更可能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即相对于制度决定的方式,权威决定更可能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导致个体较低的程序公正判断。因而本研究从制度执行方式的角度入手,考察两种管理模式或是两种制度执行方式对程序公正判断的影响。并认为中国被试对制度决定的程序公正判断高于权威决定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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