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单位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有关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统一分类,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www.xing528.com)
(三)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1.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2.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3.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四)核算科目介绍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编号:1501)科目,用以核算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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