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原则
1.客观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2.相关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4.完整性原则。在政府预算理论中,完整性主要是指“政府预算必须包括它的全部财政收支项目,以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内容”。[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5.一贯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6.及时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7.明晰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8.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9.限制性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阅读与思考:修正的收付实现制(Modified Cash Basis)
在财库〔2001〕63号文件中,财政部国库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www.xing528.com)
(二)会计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是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按照不同的业务内容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它是设置会计账户、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其会计科目由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等五大类会计科目构成。各具体总账科目名称及编号见表3-1。
表3-1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科目
续表
需要说明的是,本表是经调整后得到的会计科目表。本表的基础为1998年实施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依据为该制度实施后财政部的历次补充规定。本表调整项目的具体说明如下:
1.表中带*的科目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颁布之后陆续增添的会计科目。各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分别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23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41号)、《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12]157号)等文件。
2.我们删去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单行本)》中涉及“财政周转金”的全部会计科目,即有:资产类的“财政周转金放款(编号:131)”、“借出财政周转金(编号:132)”、“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编号:133)”科目;负债类的“借入财政周转金(编号:223)”科目;净资产类的“财政周转基金(编号:322)”科目;收入类的“财政周转金收入(编号:425)”科目;以及支出类的“财政周转金支出(编号:524)”等7个科目。删除这些科目的原因在于财政部于1998年12月出台了《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2000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随后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号文件向各省市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该方案。时至今日,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中已不存在财政周转金业务,教材中已没有继续讲述财政周转金的必要。
3.上述新增会计科目没有包含近十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增补的全部总预算会计科目。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本教材舍弃了若干生僻业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阅读与思考:财政机关不用核算固定资产吗?财政总会计为什么没有现金?
看到财政总会计的会计科目表之后,许多同学都会产生上述疑问。
第一个问题显然又陷入了财政总会计和财政机关的行政单位会计区分不清的误区。财政机关有汽车、电脑等固定资产,但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属于行政单位会计的核算范畴,不属于财政总预算会计直接的核算对象,因而总会计科目表中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等会计科目。
至于总预算会计为什么不设置“现金”科目,却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首先从总会计的收入方面来看,预算收入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同级国库每天报来的“一般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算表”及其所附的“缴款书”等原始凭证。这表明此时的预算收入已然缴入国库,核算时不能用“现金”科目。
其次从总会计的支出方面来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支拨凭证,只能用以转账结算,不能支付现金,一是因为财政部门是分配财政资金的部门,不是具体使用单位,无须提取现金;二是因为财政拨款的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不需要提取现金;三是因为不提现金有利于库款管理,可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安全。
正因为如此,财政总会计的会计科目中没有设置“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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