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三十九年(1611)二月十三日,临武县衙门受理了一件看起来很小的案件,来自县城南部陈氏宗族的陈宿用很早便来到县衙鸣冤,状告毗邻陈氏宗族的邝氏宗族族人邝纯忠、邝纪忠、邝义忠和邝义正等人,在陈氏宗族祖坟后面开了一沟水渠来引水灌溉,破坏了祖坟的龙脉,“擎天汇气,凶杀必然”,恳请县太爷做主。当时的强姓县太爷将此事当成了一件很普通的民事纠纷,在一位王姓县庠生的陪同下,强姓县太爷亲自前往勘察了现场,发现这片叫做“张家坪”的地方,是四面环山中的一块平地,在平地北部是临武谢氏的田地,而南部则是临武邝氏的田地,而临武陈氏的祖坟正好在南部山腰上。以前邝氏田地就有旱季灌溉困难的问题,但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倒也相安无事,但近日因为邝氏族人邝义正为了使田能增产,便从山上引水灌溉,挖了一条水渠,正好流经陈氏祖坟的后面。勘察过后,强姓县太爷于是给出了一个颇为公正的裁决:“邝自不得自直于陈,而当此破坏之迹,陈氏为祖坟亦为不便。本厅初欲以邝田让陈,而多其价,陈姓坚决不允。今据同庠生王上观,会于邝氏田头,新开一塘蓄水救旱,则旱田可以永济,而陈氏所费不过五两,其沟亦可填补无缺。两全之术,足见各生经济矣!”强姓县太爷一开始想要让陈氏干脆买了邝氏这几亩田,但是邝氏给出的价格让陈氏族人觉得这几亩田根本不值,因此后来又想让陈氏出钱为邝氏修建一个蓄水池并填补了那个水沟,但是陈氏族人依然觉得不公平,认为明明是邝氏先挖断自己的祖坟龙脉,凭什么还要自己贴钱为他们修塘填沟,而邝氏同样不愿意让出田地或者填补水沟,于是“好为生事,毁訾乡官”,遭到强姓县太爷“杖惩”,并责令邝氏、陈氏两家快点缴纳公务费用。这件小事于是暂时被压下了,陈氏最终还是答应了为邝氏修塘填沟。
但强姓县太爷万万没想到的是,天启四年(1624)三月廿四日,陈氏和邝氏族人又来到了县衙,时隔十三年,当时修建的蓄水池塘已经被堵塞,不能再蓄水,于是邝氏宗族的邝忠楚又跑到了陈氏祖坟的前面开了一条水渠,于是陈宿用又跑到了县衙状告邝氏。不过与上次不同的是,这一次陈、邝两家各自带了数十名族人来到县衙,都要求徐姓县太爷重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公堂上徐姓县太爷还没来得及发话,在县衙外等待的陈氏、邝氏族人就开始喧哗,很快发展到了斗殴,进而波及了公堂上,当时陈氏族人陈太符、陈楚琯首先冲入公堂,纠打邝氏族人邝讼义等人,而邝氏族人也试图冲入公堂,一部分便在门口和陈氏族人打斗,更有甚者直接从县衙旁边的墙上跳入县衙内,当场就有人被打死。徐姓县太爷和一众衙役隶卒吓得魂不附体,四散逃避。之后在其给衡州府的申文中,文中的惊慌、愤怒与无奈透字而出:
生员鼓嗓公庭,逞凶异变,请饬宪法,以禁乱萌事。三月廿四,据民陈宿用以急救祖骸,告邝忠楚以欺国灭民诉卑职。亲往踏勘,回县吊审。不意生员陈、邝各恃衣冠众盛,统带无数,多凶勇上公堂,喧哗无忌,争先格斗,奋不顾身,杀伤三名,几不能免。”尔时天翻地覆,子矜尽为强虏;卒惊叟避,提调何异蜉蝣。光景至此,功令何谓。看得民俗狅悍,以瑶民梗化,士子挟制有司,已非一日。似此衣巾攘臂,齐民景从,则三尺荡然,大乱将许。恳乞明宪法,弹压嚣风,庶几有司得以制命,士秩于庠,民安于野。缘系详夺事理,合就申禀,伏乞照验施行。
之后衡州府批文道:
青衿结队于县官之前,攘臂格斗,立伤三命,法纪荡然矣!
下令临武县县长详细禀告此事,徐姓县太爷在回文中说道:
陈、邝二姓均为本地望族。近日,邝姓复于陈坟前穿心取路,陈姓媾之不得,植之荆棘,不得,故告于县。是邝、谢二姓,复以阻浇粮田,树其帜矣。本县亲踏,二姓各恃衣巾,逞凶行殴于公庭,可为一时之大变矣!
衡州府非常重视此事,又将此事禀告给了湖广布政使司,湖广布政使司倪姓守道批复道:“坟前行路,坟后开沟,邝、谢二姓,只图己便,而不顾伤人风水,蔑视官府,抑亦损害天理矣。且事由县审,两家格斗逞凶,公庭之上竟为聚殴之场,目中不知有三尺矣!依拟,陈淑夫与邝崇义,各拟杖,储库收缴。”于是衡州府便依据此批文,派遣吏卒追捕了邝氏和陈氏的一部分参与者,责令邝氏填沟并不得再讼,并依《大诰》杖责了陈氏和邝氏的参与者。
《临武陈氏宗谱》司法文书记录的发生于明代的“张家坪案”的大致过程中,有三点值得说明:其一,“张家坪案”的起因是陈氏和邝氏的土地纠纷,但这个土地纠纷是因为邝氏为了修建水渠挖断了陈氏祖坟的龙脉,站在陈氏的角度,邝氏修建水渠增产土地,是帮助邝氏的宗族进一步扩大,而挖断了陈氏祖坟的龙脉,则是对陈氏祖宗的不尊敬,也就是说邝氏的族权扩张是以侵犯陈氏族权为代价的;其二,当邝氏和陈氏发生了族权冲突时,从司法文书的记录来看,宗族之间首先有一个谈判的过程,然后陈氏采取了一定的阻止措施,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才诉诸官府,“陈姓媾之不得,植之荆棘,不得,故告于县”;其三,在第一次万历年间陈氏诉讼时,官府给出的判决是邝氏放弃水沟,陈氏出钱修建水塘,但其实两家都不满意,但县长强令执行,并杖责敢有非议者,之后十数年事件也没有升级。但是第二次天启年间诉讼时,两家就直接在公堂上发生了斗殴事件,甚至震动了省中,但是布政使司的处理结果,其实还是填沟杖责,然后退回到挖沟前的状态,相当于各打五十大板,哪怕是大闹公庭,“杀伤三命”,也并不能真正去处理这两个宗族。这也就是说,政权对族权的控制影响力,的确是随着时间在发生变化。明代朝政正处于日衰之时,这个时候,反映在乡村基层中,政权无力控制族权,被宗族大闹公堂,公然斗殴,这是时代转变的反映。
时间进入清代,在《临武陈氏宗谱》的司法文书记录中,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又发生了一件“邝氏构讼案。”当年三月,邝姓宗族为了谋取临武陈氏祖坟附近的一块地,欲强行占据,当时临武陈氏进行阻止,于是邝姓宗族便纠合讼师,到县衙状告陈氏。邝氏欺负县官张太爷新任,通过将这块名为“鹿塘”的土地改名叫“下头岭”,然后诈称此“下头岭”是官地,状告陈氏侵占官地。与此同时,邝氏又贿赂了张姓县太爷的幕宾赵相公,促使张姓县太爷判决此地为官地。当时陈氏宗族不甘此判,派遣族人陈文荣到湖南按察使司去告状,后命发回重审,结果张姓县太爷的复文是:
业经卑职到山亲勘,虽有古冢数处,行皆坍塌,无树可攀,无碑可识,而陈姓一村云有墓,若无多证据,岂是其祖墓;而一任置之荒烟衰草,不为修葺,直待今春始一为祭扫之。况无地券可凭,惟凭家谱。彼手写之家谱,而遂借各色以有其地,此卑职所不能为之解也。在临武田少山多,凡山皆无赋。峰峦旷互,相望其中,不无难耕之地。平荡之区,听民樵采卜葬。族众之家,若恃人多,择吉妄图,则朝廷咸得觊觎之矣!况当日卑职赴山审勘,聚观众老幼数十人,验之地形,采之舆论,陈桂亨等漫无凭据,实系官山。卑职从宽逐释,乃不思悔过,希图上渎宪聪,复有人鬼蔽聪之控,致烦提审。
张姓县太爷之后又反复三度行文臬司,解释此事并无冤屈,庇护邝家,结果陈氏宗族再度前往告状,于是臬司严牌差催:(www.xing528.com)
为人鬼蔽冤事,照得陈桂亨词告邝桂忠等一案,檄行该县提审,屡催不懈,复发飞签提冤,经承及据,屡详严驳,该县一味藐抗徇延,法应指名揭参,姑再差催。为此,牌差本承驰去临武,着仰该县官吏查照先经屡催事理,刻将犯人邝桂忠等一干有名犯、证、词,限文到日,星速押解赴司,立等亲审定案。
由于臬司催急,张姓县太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邝氏宗族涉及此事者押解到衡州府,结果衡州府署理此事的汤老爷和县长张太爷有旧,故而审理之后,依葫芦画瓢,维持县官所判,批文“应扔照拟,各杖不枉。”于是临武陈氏的陈桂亨再次前往按察使司处告状,于是臬司再次行文,称“本年十月初九日,据该厅呈祥临武县民陈桂亨等招罪缘由到司……合两参看,不能无疑,疑则难成信案,合行驳审。为此,仰厅官吏,遵照牌内事理,即拘一干原、被、犯、证,秉公执法,复加详审。”
衡州府接到了臬司此文,没有办法,只好将邝姓宗族和陈姓宗族中涉事者全部拘押审问,并录口供,呈送臬司。在这份口供中,由于有多人分头审问,终于审出是邝家刻意构陷陈家,妄图以旧坟无从辨认,强诬鹿塘为官地及诬陈氏属于非法占有,以此驱逐其迁坟离开,之后好自行占据。最后衡州府下达审语:“此地非临武官地,原有古冢垒垒,但看到已久远无可稽考。今桂亨坚供系伊祖坟,应断桂亨户内,止许祭卦,嗣后不得再葬。陈桂亨、邝桂忠法应并究,姑念事在赦前,拖累已久,应否免拟,恩自宪出,非卑职所敢擅便。伏侯宪裁。”臬司批复“如详,立案缴”。此事至此算是告终。
“邝氏构讼案”的值得注意之处,是陈氏宗族的反复上诉。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那个时期,邝氏买通县官构讼陈氏,但陈氏在遭受冤屈的状况下没有像天启时期那样采取武力械斗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反复向湖南省按察使司上诉,试图通过司法的途径来恢复清白,获得官方对自己土地占有权的认可。在这个司法诉讼的过程中,县官、府台和臬司,反复行文审问两个宗族的成员,并可以任意拘押解送他们,很明显在这一时期,政权的力量是非常强势的,以至于族权完全受制于政权。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王汎森先生在《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中的研究,王汎森先生同样使用了福柯“权力”的概念,认为“权力”具有毛细管作用,这种毛细管作用是在非常隐秘的空间里展开、运作的,又是受人的心理驱使而产生的,因此往往处于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因此王汎森先生巧妙选取了现象痕迹比较明显的清代为例,建构出了权力的毛细管作用展开、运作及淡化的具体过程。在《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一书中,王汎森关于“权力的毛细管作用”主题的有三篇文章:分别是第七章《从曾静案看18世纪前期的社会心态》、第八章《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文献中“自我压抑”的现象》和第十二章《道、咸以降思想界的新现象——禁书复出及其意义》,王汎森先生自己在序言中说:“这三篇是一个连环套,它们讨论清代的政治压力,一方面是官方的禁制政策,另一方面是造成一种无边的氛围产生权力的毛细管作用。”这三篇文章构成清代社会中权力压抑思想情况的线索:顺治时期启其端,文字狱渐开,雍正时期为节点,文网渐密,曾静案是一个观察角度和个案研究。权力的压抑逐步展开,乾隆时期到了极点;后来文网渐松,到了道、咸时期禁书复出,权力的压抑渐渐淡化。康熙时期,正是清朝政府控制基层最为严密的时候,这种严密不仅仅表现在文化界中“文字狱”的盛行,更加重要的是表现为对乡村政治结构的影响,族权在政权的压制下完全不敢放肆。[12]
这种影响随着清朝政权的衰落而下降,根据《临武陈氏宗谱》的司法文书记录,在嘉庆十七年(1812)时,临武陈氏预备又去张家坪安葬族人,结果遭到了邝氏的阻拦,两方当场发生械斗,死者四人,而临武县县官上报衡州府后,由衡州府出面将主要参与者抓捕并处刑。美国学者孔飞力在《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中则关注到了1842年时,在临武县的北边,同属于衡州府的耒阳县发生了一次暴乱事件。当时耒阳县的税吏在征税时遭到了耒阳宗族的大姓段拔萃和梁人望等人的抵制,结果发生了冲突。后耒阳县的几个宗族联合起来组织抗税运动,并打造武器,发起武装暴动,最终发展到纠合部队武力进攻耒阳县城的程度,之后官军前来镇压,抓获225人,领头者被送入京城凌迟处死。孔飞力认为,这是清代的乡村税收体系崩溃的前兆,因为以往官方控制的税吏和乡村宗族的包税者之间原本应该是合作的关系,以共同实现该地区税收能够稳定上缴。但是随着政权组织的衰落、当时土地所有权变化速度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乡村宗族的长老士绅包税者已经难以征足税款,而税吏的强逼,只会促使地方宗族反抗。[13]
地方政权的衰落,加上宗族的反抗,最终可以使乡村政治结构中地方政权影响力到达崩溃的地步,临武地区地方政府政权影响力崩溃的标志性事件是发生于民国元年(1912)的陈、邝“临武大械斗”事件。在当时的《申报》有专门的版面报道了陈、邝“临武大械斗”事件:
湖南桂阳州属之临武县,居民习惯处于一村,有一村数百户者恃其族大丁多,稍有冲突,辄行械斗。现有陈、邝两村,距城一、二里,前数月彼此因事械斗,刀杀六人,炮伤三人,失踪四人。据各界传称,自去岁绿营裁撤后,居民多窃械而归,故械斗时无异军队,刀光曜日,枪声震天,兵队弹压,毫无惧色,反夺尸枭首而去。前任谭知事、罗营长及张、王两哨官几遭危险。事后会营勒缴凶尸,该村竟聚妇女数百裸体围噪,又有陈姓械斗,案知事拘押首恶陈德舒,而该村陈俊表竟统男妇数百执械闹署,直达签室,至将囚犯劫去,谭知事避匿仓中乃免。后邝村因杀伤不均,复谋报复,并开炉自铸凶器,日间炮声隆隆,新任知事谢昆莅任之后即严禁械斗,并亲赴陈、邝两村,谕令该村父老等约束其子弟,否则坐以纵容之罪。昨已拿获正凶数名,拟即会营捕治,并禀明都督,勒令枪械司、法司亦派员拨兵查办,以儆刁风。
在《申报》的报道中,可以发现清朝末年陈、邝两家的械斗频率非常高,地方政府根本压制不住,这反映出政府信用破产,宗族频繁用武力方式来行使族权。而且在绿营解散之后,乡村宗族甚至敢去偷取枪械,以至于“兵队弹压,毫无惧色,反夺尸枭首而去。前任谭知事、罗营长及张、王两哨官几遭危险”。政府的武力镇压完全失效,宗族敢闯入公署,劫走被政府拘押的族人,而知事官却仓皇逃走,这不由让人想起明代天启年间的斗殴事件,政府在乡村的威权几乎完全破产。而之后新知事上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亲赴陈、邝两村,谕令该村父老等约束其子弟”,在政权衰落的乡村政治结构中,就只能依靠族权维持秩序了。
纵观明代万历至天启年间的“张家坪案”、清代康熙年间的“邝氏构讼案”和清末民初的陈、邝“临武大械斗”,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乡村地区政治结构的演变。诉讼是宗族接受政权控制与调解的过程,而械斗则是政府信用破产,宗族用武力方式行使族权的过程。当整体政权强盛、政治影响力大的时候,乡村政权就会在乡村政治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宗族之间解决问题寻求仲裁的对象,这时诉讼是主要的手段。但是当整体政权衰落、政治影响力缩小的时候,族权就会在乡村政治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宗族之间的武装械斗等暴力活动就会成为主要手段。政权和族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在这种你进我退、我退你进中发展,成为乡村的主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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