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较早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这一词汇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最早提出“无形文化财”[5],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来源之一。一言以蔽之,这类遗产特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人类财富。[6]此后,“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除在20世纪60年代影响了韩国外,很长时间鲜有问津。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逐渐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最初正式使用“非物质遗产”概念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设立了“非物质遗产”部门。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实物、制成品以及相关场所”[7]。
而在我国,自古以来便有保护留存优秀文化遗产的传统,如《汉书》记载:
……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证也。孔子纯取周诗,上采殷,下取鲁……[8](www.xing528.com)
再如魏晋之志怪、明清之民歌搜集与整理,都是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统的很好证明。但体系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发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诸多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未取得重大突破,直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国际潮流的变化,政府才逐渐将注意力转向非遗保护。2003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计划地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中心和传习所,其中尤其鼓励发展民营性质的博物馆,开始抢救并征集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与社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同时试图建立和完善有关的非遗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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