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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公理演化轨迹:万事皆皆可公理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5]这一时期“公理”泛用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还属梁启超,梁氏的“公理”观与从前相比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可见,在19世纪末知识分子的建构下,“公理”已经成为各种政治思潮为自己修饰正当性的常用词汇,在此基础上,“公理”无论是在使用上还是在意义上,都不断地泛化。表达普遍之理的“公理”观念为大众所接受的另一特征是“公理”的世俗化和口语化。

20世纪初公理演化轨迹:万事皆皆可公理

19世纪后半期以来,作为“天理”附属的、传统意义的“公理”随着“天理”的式微而逐渐消逝,在西方传教士和近代知识分子的共同建构下,“公理”一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并逐渐成为代表权威性和正当性的社会化名词,成为这一时期国际公法科学理论、“天演”进化观念传播的载体和康、梁等人推动下的19世纪末戊戌前后诸事件的政治凭借。

20世纪初,伴随着近代化程度的加深,“公理”一词不再是知识分子所专用的社会名词,在十余年的“知识下渗”过程中,“公理”从“庙堂”走向“街头”,逐渐成为晚清社会的时髦词语。据《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统计,自1900年开始,“公理”的使用次数出现了快速的上涨,并在1904—1906年达到高潮,[48]“公理”在这一时期被广泛使用,并被社会各阶层建构起不同的社会政治体系,不管是在词义还是在使用的人群方面,“公理”都呈现出泛化绵展的倾向。

在此之前,社会政治层面的“公理”大多是为“进化”或“互助”等理论提供变革支持的名词,成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传播和康、梁等变法派进行宣传的政治载体。而在经历戊戌政变、庚子事变、日俄战争直至立宪运动等政治事件后,近代中国面临着更为危险和严峻的社会形势,因此,竭力探求救亡图存道路的近代国人进一步推动了对“公理”一词使用的泛化。

例如,邹容1903年在《革命军》中有“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章太炎曾被评价是“辩论满汉种界,主张革命公理,信为支那卢梭”。[49]邹氏和章氏正是将“革命”看作是自然演化的公例和有进步意义的世界公理,借助“公理”来为革命建构政治正当性,这与过去康、梁等人将变法维新修饰成“公理”的手段如出一辙。事实上,包括孙中山陈独秀在内的许多近代知识分子,都曾试图将传统革命与“公理”体系相结合,并试图围绕“公理”(如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来构建其革命学说的正当性。革命与变法,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政治行为却共同借助“公理”来逐步推动了其目的的实现。

在这一时期,对于那些有可能推动变革的社会政治思潮,试图将其附会到“公理”的框架体系内的尝试是始终存在的,而不仅存在于对“革命”“变法”等概念的正当性塑造上。《新民丛报》刊载论著《法国革命史论》中写道,“曰人权平等,曰主权在民,曰普通人民有权选举,此三者诚公理之极也”,[50]将《权利法案》所载的人权、主权在民、选举权等西方政治价值一并视作“公理”,将法国大革命所彰显的思想理论视为实现近代化的不二法则,并为其阵营的社会政治诉求提供强力支撑;在《小慧解颐录·孔子讼冤》一文中,则强调“庶人之议政”是“天下之公理也”,[51]该文在对孔子进行批判的同时,借助“公理”,宣扬了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政治权利;《申报》曾同样试图用“公理”为人的政治权利构建正当性,如1905年12月8日在《来函》中写到“本省之事,本省皆有干预权,此皆世界之公理也”,[52]将人民的监督权和对于本省政事的干预权视作“世界之公理”,而在1905年12月31日《论华商设立公会事》一文中,同样指出“有纳税之义务者,必有忝预政事之权利,此东西各国之不刊之公理而莫之能违者”[53]。1903年刊载的《浙江潮》社论《敬告我乡人》,则将“地方自治”也视作实现变革的社会“公理”,并称“地方自治者,诸君之天职也”。[54]1906年4月1日的《民报》刊登译作《欧美社会革命运动之种类及评论》一文,更将平均地权看作社会政治之“公理”,称“土地者,天造者也,唯此为能平均。世界之公理也”。[55]

这一时期“公理”泛用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还属梁启超,梁氏的“公理”观与从前相比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庚子事变以后,清廷以新政自救,维新派亦善用民意,鼓吹变革。[56]梁氏将掌控舆论看作“成立时代之事业”的重要手段,[57]故而对“公理”的使用更加频繁、泛化,在梁氏看来,凡是带有进步色彩的变革思想,都能通过“公理”赋予其正当性,如《新民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58]、《新史学》“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59]、《灭国新法论》“灭国者,天演之公理也”等,[60]以及他在《新民丛报》刊文《新罗马传奇》中写到“革命虽为世界不可逃之公理革命”等内容,[61]将自由、历史、灭国、革命等皆视为“公理”,可谓万事不可不“公理”。可见,在19世纪末知识分子的建构下,“公理”已经成为各种政治思潮为自己修饰正当性的常用词汇,在此基础上,“公理”无论是在使用上还是在意义上,都不断地泛化。

而除了更多地为进步性的名词和各种社会政治思潮“站台”之外,“公理”在此时的另一大现象即是,以非政治或道德领域的、科学意义上的、表达普遍之理的“公理”,逐渐为民众所认识、接受。公理由此成为时代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不同的社会层次和背景下得到较为普遍地接受和运用。如在知识传播和新式教育方面,“公理”概念和运用就得到了延展。1910年9月27日《申报》载《论制定宪法之方法》中“理化学之有原则,几何学之有公理”[62]一句,借几何学公理阐说制宪意义,也多少对理论建构有所裨益。可见,这一时期,公理不仅仍被作为佐证数学理论“当然之则”的重要名词,为自然科学的定义和传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各阶层的知识教育发挥着更为深刻明显的作用。此外,蔡元培于20世纪初编纂的《中学修身教科书》中还曾提道:“凡事皆有公理,而社会性习之间,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绳之”,[63]“公理”进入覆盖社会层面的“教科书”层次,足见其已作为普遍使用的词汇,在近代中国社会发挥作用。(www.xing528.com)

表达普遍之理的“公理”观念为大众所接受的另一特征是“公理”的世俗化和口语化。这一时期“公理”广泛出现在小说广告宣言等社会场合,真正进入了“万事不可不‘公理’”的层次,成为话语体系的基本部分:《孽海花》在谈及无政府主义思潮时,借小说人物之口,批评中国人不晓得“天赋人权万物平等的公理”[64],《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也写到在一场中外冲突中,参与会审的领事“据着公理争辩”而赢下官司。[65]《新民丛报》刊载的小说《美人手》中,将“爱”视作“自由择婚”的“公理”,自由化的倾向多少展现出对传统的背离;[66]小说《痴人说梦记》中有“大家不靠势力,只讲公理。公理不合,随你岛主也不能压制人”[67]、1910年《图画日报》刊载小说中有“欠债还钱,这是公理”等句,[68]充分展现出“公理”在社会中呈现出的“下渗”倾向。1907年一则推销戒掉鸦片药物“无灵丸”的广告中,商家力陈其药效之强的同时,也善以“欲救中国,先绝鸦片,群治学上之公理也”[69]来说服买家。在1908年一则广告中,商家同样慷慨形势,呼吁国民强健体魄,服用其产品“日光铁丸”,以顺“优胜劣败之公理”。[70]在1905年的抵制美约、美货运动中,社团组织登报宣言,也多借用“公理”来表达抗议,如玉业(琢玉业的同业公所)就曾发文称“美虐华工,波及士商,大背公理”,并呼吁民众“亟力抵制,以冀美政府速行良”[71]

市民阶层之外,甚至包括清皇室在内的社会其他阶层也逐渐多地承认并使用泛化下的“公理”新义,1909年3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法律宪政之根据”,获回应称“自应以公理为衡,以简赅为断”。[72]当年4月政论土耳其局势时,也论称“因土耳其锐意立宪,为之邻者,凭公理不能不赞成,实则深恐宪政果成,将对土之素谋不遂,于是群策又纷集于岛矣”。[73]此外,科举考场上,对于“公理”的运用也愈发熟络,如在阐论领事裁判权时,考生会用收回治外法权乃“国家公理”作答,[74]考生对于中国“邮权收回”的论证则同样善以“他国所设信局一律撤回”为“地球之公理”回应。[75]可见,“公理”概念不仅繁荣于社会层面,在士人社会乃至更高阶层,其获得接受的普遍程度也进一步加深。

该时期的“公理”含义之杂,使用范围之广,覆盖阶层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于此可见一斑。[76]值得注意的是,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公理”一词的泛化使用,上层与下层社会对于“公理”的应用都变得更加通俗、口语化。而在康、严、梁等人的引进和论述的同时,在社会各阶层借助“公理”修饰理论进而构筑正当性的同时,“公理”已逐渐“被动地”成为建构事物的权威和不可挑战性的重要工具之一,成为“立于天地万物之间一定而不可移易之准”和“万国万民所共认,可以昭示天下而无所隐蔽于中”[77]的绝对真理。

鸦片战争以前“公理”作为“天理”的附属物,随着“天理”的式微而逐渐消逝,再到20世纪初的“万事不可不‘公理’”,百年间,“公理”经过消逝、重构再到泛化使用,对近代中国的话语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作为历次社会政治实践直接进行作用的中国社会,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这次激荡的承载者,并推动“公理”在社会各阶层的活动中呈现、延展。

伴随“公理”勃兴而来的是对其的反思与质疑,围绕“公理”的反思,一直到1910年前后达到了一个高峰,而这种反“公理”现象则集中在特定知识分子群体中,并经过不断的批判和反思逐渐展开。章太炎的言论在反“公理”的进程中有着一定的代表性。

章太炎在1908年撰文的《四惑论》中,集中表达了他对以“公理”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知识体系的质疑和批判,他说:“昔人以为神圣不可干者,曰名分。今人以为神圣不可干者,一曰公理,二曰进化,三曰惟物,四曰自然。有如其实而强施者,有非其实而谬托者。”[78]“进化、惟物、自然”等,其实都可归结为“公理”,所以此句实际便是对“公理”知识体系的批判,章氏认为该时期对于“公理”等名词的应用,已经到了牵强附会、“强施”、“谬托”的地步,仿佛事物一旦被赋予了“公理”这样的性质,就已经是高高在上、牢不可破的社会真理了。章氏批评这时的“公理”已非真正的“公”,反而是“私”的创制;他指出:“其所为公,非以往所同仞为公,而以己之学说所趣为公”[79],声称所谓的“公理”实际上仅代表了一部分、一方面的思想准则,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成为共识。汪晖指出,在章氏的理论体系中,“公理”等所谓的科学世界观无非只是人理智的社会活动,是佛教术语中的“缘识面成”罢了。[80]此时社会对于“公理”的反思和批判亦十分尖锐,如1908年《大同报》“世界之公例不仅与今日新有之公理公道不合,抑且与中国旧有之公理公道相背相戾”一句指出“公理”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之处。[81]究其原因,诸如“革命公理”“主和主同之公理”[82]以及频繁出现的、被赋予“万国之公理”“世界之公理”“自然公理”“宇宙之公理”等地位的各种社会理论,都显示出在这一时期,在传统思想价值体系崩坏的现状下,以“公理”为代表的思想体系迅速占据了社会真空;“公理”也成为有意者进行社会宣传的工具,借助“公理”概念,他们往往能为其理论打下合法基础,强化其不可辩驳性和权威性。因此,成为共识下的“公理”概念逐渐在泛化过程中出现滥用现象,自然无法避免“万事皆可公理”现象的发生。正因如此,以章太炎为代表的部分士人,才会重新审视“公理”的价值,展开批判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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