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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时期的权势转移与公理新义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伟烈亚力对“公理”的建构得到了积极的响应,江南制造局翻译馆成立后,科学化的“公理”释义愈发普遍。“公理”之所以成为当时社会风靡的词汇,便来源于近代士人对传统“天理”式微的反思以及对“公理”进行的从无到有的建构和运用。但无论如何,康有为对“公理”的延展在思想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形而上的“天理”与形而下的“公理”在严复的理论中实现交融。梁在1896年的著作《变法通议》中,便已经普遍使用“公理”一词。

甲午时期的权势转移与公理新义

伟烈亚力对“公理”的建构得到了积极的响应,江南制造局翻译馆成立后,科学化的“公理”释义愈发普遍。1876年傅兰雅(John Fryer)主编的《格致汇编》及此后的《格致启蒙》《时务通考》等西学或科场丛书,也都纷纷沿此用法,[19]“公理”最终获得了指代西方意义上的科学定理的新用法。而此时传统意义的“公理”概念虽然日渐式微,但仍尚不至于完全为新说所吞没,如《申报》载“天下之公理,自在人心;惟不能立身于局外者,则或有所蔽尔”“乐生恶死人之常情,即天下之公理”等句,[20]就暗含着传统的“天下观”视角。而事实上,在此中西交融复杂的时期,“公理”的概念正在被前所未有地丰富着。

“公理”在此时终于迎来了真正的建构期——区别于它的传统涵义和科学内涵,其政治属性在这一时期逐渐凸显出来,而这正是“公理”一词能真正在近代中国扮演关键角色的重要原因。这一植根中国并非舶来的词语能在近代中国得以快速重构、传播并广泛影响,与社会主动或被动对其展开的深入认识和理论建构不无关系:19世纪后期,中国社会陷入更深的忧患之中,新旧变迁的背景下发生了深刻的“权势转移”,[21]传统思想体系面临瓦解,经典的衰落、士大夫的没落与边缘知识分子的崛起,推动着该时期的学术重心逐渐转向经世致用,并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为目的,出现了一批新的理论思潮。甲午战争的爆发深刻影响了时代的思想主流,知识分子开始寻找并尝试更为激进的变革方式,在此背景下,“公理”很快成为其政治建构的承载者之一。围绕“公理”这一理论,近代士人从多个层面展开了探究,对传统体系进行了批判反思,并以此探寻该时期所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公理”之所以成为当时社会风靡的词汇,便来源于近代士人对传统“天理”式微的反思以及对“公理”进行的从无到有的建构和运用。

无论是在“公理”理论的引用还是泛化使用中,康有为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称自己为“在中国首创言公理、首创言民权者”,[22]这并不为过。早在1884年中法战争后,康有为“感国难,哀民生”,日夜“以救世为心”,又“悟大小齐同之理”,1885年他“以几何著《人类公理》”,[23]仅从书名而言,我们便可以确知,此处的“公理”已内含了康的政治思考,并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化的外延含义。康有为的“公理”探究最早可见约19世纪90年代成稿的《实理公法全书》,[24]康在该书中将其设想的“大同制度”同“几何公理”比附,并以几何方法论证中西社会,建构其思想理论。而全书出现“几何公理”一词的频率远高于单用“公理”的频率,[25]也足可见此时康氏尚且借用几何公理化的系统,选择将社会化的“公理”建构在西方几何学之上。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公理”和“几何公理”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康有为称:“义理者何?曰实理,曰公理,曰私理是也。”[26]可见,此处“公理”之“公”仍是与“私”相对的,自然未脱出传统思想的范畴。而对于“几何公理”,康有为则赋予了它以“必然之实”“永远之实”的时空超越性,[27]使之成为事物运动中不证自明的基本规律,应是与“公理”形成了一定的包含关系,此为一大开创。

甲午以后,康有为思想愈新,“日读变法之书,锐意变法”。[28]在“公理”的运用上,他选择弃用“几何公理”,直接围绕“公理”展开论述,此时康氏对于“公理”的认识与运用随其思想的转变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如《大同书》乙部:“言必曰家国天下,以为世界内外之公理不能无者”;[29]论语注》中“盖人道只以公理为归,虽父母之尊亲,不能违公理而乱从之也”。[30]此时,康氏已将“公理”定义为具有普适性的、无需验证的社会政治命题。康有为对于“公理”长期的论述绝非空穴来风,从中我们能清晰地发现一条逐渐深入、系统化的认识过程,这体现出与康有为基于“天道尚变”的基本世界观对“三世”的构建的密切关系。正如他曾在对“太平世”的描述中,强调了理想社会“一切皆本公理”,没有国家、家庭甚至个人的界限。据此方法,他把西方化的政治名词与儒家传统伦理相融合,将杂糅的“公理”作为其“三世说”的依据,并为其具体学说和政治诉求服务。但无论如何,康有为对“公理”的延展在思想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形而上的“天理”与形而下的“公理”在严复的理论中实现交融。严氏在其《救亡决论》中,初步建构了他的“公理”观念:“今固不暇与明‘学’为天下公理公器”,[31]此处的“学”即西方科学,他将西方科学看作“公理”,将“公理”视为不可更易,普遍适用的通理学问,这与康有为的“几何公理”有诸多相似之处。1897年严复写成《天演论》,奉斯宾塞理论为“公理”。此时严氏对于“公理”的运用十分谨慎,书中“公理”一词仅出现三次,[32]个中含义基本是和“私”相对的,大抵没有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颇与传统思想体系“天理”观类似。[33]但换言之,若要将进化论推至台前,严复就必须尝试为其定做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因此,进化论首先试图和以“天演”为核心的目的性内涵与以“公理”为基础的科学世界观相联系。在被作为“进化论”和“社会达尔文思想”代表作的《天演论》的快速广泛传播之下,“天演论”终于逐渐建构起社会化的、影响深远的“天演公理”,而以“公理”为代言的科学世界体系也得以传播,并逐渐形成与西方科学命题相比附的社会政治的“公理”新义。[34]

梁启超谭嗣同受康影响,亦鼓吹“公理”甚力。梁在1896年的著作《变法通议》中,便已经普遍使用“公理”一词。与康氏一样,在对“公理”的探索、理解和运用过程中,梁的公理观也发生过显著变化。梁氏在《变法通议》中《自序》“上下千岁,无时不变,无事不变,公理有固然,非夫人之为也”一句,强调作为社会之“公理”的不可变性,即承认公理是长期稳定、普遍适用的。又如《自序》“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35]、《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凭优胜劣败之公理,劣种之人,必为优种者所吞噬”[36]等句,将“公理”概念比附西方进化论思想,大肆鼓吹进化公理——以“公理”的形式引入西方政治价值,是这一时期梁的一大特点。

谭嗣同在《与唐绂丞书》中高度评价了“公理”的地位:“公理者,放之东海而准!放之西海而准,放之南海而准,放之北海而准。……是之谓公理,且合乎公理者,虽闻野人之言,不殊见圣;不合乎公理者,虽圣人亲诲我,我其吐之,且笑之哉。”[37]同康、梁等一样,谭氏将“公理”视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准则,并很自然地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同时,在这段文字中,我们还可管窥谭氏对传统的“背离”,他对于“不合乎公理者”“吐之”“笑之”,在他看来,一切事物只要是合乎“公理”,便是进步;背离“公理”,便理应被消灭。在谭氏笔下,“公理”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依据,成了一切行动的正当性源泉。而早已被包装为“公理”的维新变法,也就自然成为其能以死捍卫的至高信条了。

概言之,此一时期康、严、梁等为代表的近代士人对“公理”的建构和运用,随着社会危机的进一步加深,相较于甲午战争以前的“传统”与“科学”二义,明显开始向社会化、政治化延展。并且在同期,“公理”一词在传统思想体系下的定义在与西方科学世界观的交融媾和之下,还展现出了一体化的倾向,如康有为以泰西之学为参照反思中学,进而发现中学、中国之教“有益于人道”的过程;在一体化倾向的背后,是以“公理”“几何公理”为代表的科学世界观与以“天理”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哲学世界观和解的尝试。一方面,来势汹汹的科学世界观对东方价值体系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他们又被动承担了重建的职责,在近代士人的运用和构建下,重新被组织成为具有东方内核的新的“公理”世界体系。(www.xing528.com)

理论家在上层构筑思想框架,而当思想真正下渗至最根本一层时,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或许又有大的不同,有些理论尽管在后世看来意义深远,但在当时是否有现实作用却也是尚不可知,在近代“公理”一词的形成演化中,关注这一现象同样重要。

戊戌变法以来,康、梁等人逐渐走向思想权势的中心,其学问成为一时显学,而“公理”一词也迎来第一次高峰,自此以后,“公理”一词逐渐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政治属性,并成为各个政治派别树立正统和权威所利用和追求的一大工具,为士人阶层与下层社会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了重要依托。

湘、粤等地对这次高峰反响尤烈,而湘地又最盛。在时务学堂影响下,《公理学报》在湖南、广东刊行,[38]谭嗣同、唐才常等也在陈宝箴的支持下创立南学会,与学堂互为呼应,对此多有讲演。《湘报》集中记录了此间南学会和时务学堂有关“公理”的大讨论,个中观点,亦针锋相对。如《湘报》第九号南学会问答中“有心存教者,力求自反,力求合群,力求公理,力求沟通天人之奥义以存真”,[39]将“公理”视作存教存真的行为,主张在此之基础上反省、利用原有之传统思想体系;时务学堂曹典球称“何谓絜矩之道?中学曰絜矩,西学曰公理公法”,[40]将“公理”视作通行各国之絜矩(法度),显现出社会化“公理”倾向;此外,对晚清中国风雨飘摇,政治衰弱,也不乏从缺失“公理”的角度去探寻原因,如梁启超“予以为公理不明则学不足以免祸患,今日惟地球之公性情,事争人先,则四万万之黄种不为黑奴,红人犹可几及也”[41]杨子玉“中国未著成效者,制造不广也,工本不足也,厂之不当立哉。凡此皆公理也,非不急之务”等等;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时期,就已有将“公理”视作推广学说工具的尝试,如唐才常在《辨惑上》称“通商、传教乃天地自然之公理”[42],试图借助“公理”,为通商、传教构建起绝对的正当性。

相比之下,反对康、梁变法的保守一派,则同样据“公理”对维新派加以驳斥。集中辑录湖南保守派论著的《翼教丛编》中,叶德辉将“六经”视作公理,指出经学“通今”的功能,以驳斥维新派“经学考古”之说;[43]孙家鼐批判康、梁肆意删节、批改经文,强调经文学问乃是“天下万世之公理,必不可以一家之学而范围天下”,[44]同样借助“公理”为己立说。在两派看来,新学和旧学都各自是“公理”,只不过,叶、孙一派口中的“公理”,实际暗含了对于传统“天理”观的某种顺从,换言之,这其实是一种以“公理”反“公理”的吊诡。[45]

综合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确认一个整体的趋势,即这一时期的“公理”逐渐脱离了戊戌以前的中西孤立结构,一方面,原有的中西方“公理”分野走向融合,另一方面,新诞生的、具有科学意义的“公理”更多地被尝试引入社会和政治领域,对现实政治(戊戌变法等)产生着影响。

尽管趋新的“公理”概念在知识分子层面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此时的中国社会似乎还未适应这一全新的名词,相关理论更多还只是作为康、梁一派的政治工具,颇有些派别专有的色彩。《申报》1897年一则《译书公会报》的征文启事展示了维新派对“公理”运用的重视,启事“广征东西各书籍报章,凡新政新学、公法公理,抉择善要宣付”,[46]将“公理”视作能与“新政新学”相媲迹的话术;《湘报》中围绕“公理”新义的讨论也大多是在南学会、时务学堂及其师生中展开的。除此之外,对于“公理”新义的运用,尚颇为谨慎,所见较多的则还是借助“万国公理”“环球公理”等名词,用以说明国际公法、明确外交规范等。[47]而在社会其他领域,“公理”则暂时还较少有人运用。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公理”演进,呈现出一种“上层火热,下层温吞”的现象,尽管康、梁学说和“天演”进化思想为其注入了强大的动能,在湖南等地引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但总归还是显得势单力薄。而随着康、梁等人的持续推动和近代化的进一步加深,以“公理”为代表的近代科学体系正不可阻挡地走向社会政治的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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