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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与公理:消长争鸣与概念延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与“公理”概念的运用相比,近代以前其实更多地选择借助更契合社会实际且已渐成系统的“天理”一词展开运用。伴随着近代“天理”的式微而来的,是以“公理”为代表之一的话语体系的建构和崛起,二者的消长亦展现出其自在的逻辑。要理解“公理”一词的概念,首先要对“公”的字义展开判断梳理。此概念下的“公理”与传统“公理”完全区别,这既是“公理”西入的全新形态,亦是近代对传统“公理”概念的第一次延展。

天理与公理:消长争鸣与概念延展

“公理”在近代中国的泛化使用历经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理”逐渐成为近代语境下涵义深远的常用词汇,成为不同政治派别、不同社会群体建构各自语言体系的重要凭据。

与近代以来传入中国的众多新名词不同,“公理”并非舶来品,而是植根于中国历史,并逐渐被赋予新的历史含义。最晚自春秋以来,该词便有运用,如《管子·形势解》“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私为,则子母相怨。”朱熹“故当凡事勉强,推己及人,庶几心公理得而仁不远也”,申时行“好善恶恶乃人心之公理,然亦有蔽于私情”等句,[9]个中“公理”含义大抵是指与个人的“私为”“私情”相对的普遍准则,或是代表合世人利益的“天下之心”,具有明确的价值评判。概而言之,近代以前的“公理”大多围绕“道德性”的传统文化核心来取其义的,而非是现代所常用的“public”(公共)之义。此外,近代以前“公理”一词还频繁地与“天下”连用,如张栻《癸巳论语解》“惟仁者为能克己,故‘能好人,能恶人’。莫非天下之公理而已。”陆九渊《象山集》“学者求理,当唯理之是从,岂可苟私门户。理乃天下之公理,心乃天下之同心”等,[10]近代以前的“天下”虽只是一种义随文变的开放概念,[11]但在与“公理”的连用中,实际上也内含了对于正当性的建构尝试。值得注意的是,与“公理”概念的运用相比,近代以前其实更多地选择借助更契合社会实际且已渐成系统的“天理”一词展开运用。[12]

至少在先秦,“天理”就已出现并被运用了,都将“天理”视作是万物运行的基本规律,并把“天理”看作是自然基本法则。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天理”逐渐偏离了传统的自然理路,开始触碰人伦常法。秦汉以来,“天理”被赋予了政治的正当性,成为古代中国普遍秩序的合理代言,经过宋儒的理论建构,“天理”逐渐成为古代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天理”为代表的世界观“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文化的主导”。[13]明以后,理学逐渐被放到定于一尊的地位,权威化的解读使其不可避免地陷入束缚与教条主义之中,以至于“不能应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思想理论上不断发出的挑战”,并最终“走上了僵化和衰落”。[14]毕竟,“天理”世界观下强调的是对个体行为和个人欲望的统御支配,在明后商品经济发展、社会风气变化、个人意识觉醒的背景下难以对社会形成制约,故而不断遭到挑战,日渐式微。正如学者认为,“不突破天理的基本模式,不打破传统的理论框架,中国道德学说的发展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15]

伴随着近代“天理”的式微而来的,是以“公理”为代表之一的话语体系的建构和崛起,二者的消长亦展现出其自在的逻辑。“公理”崛起的直接因素无外乎来源于近代中西方两种文明、两种制度的尖锐冲突碰撞。在近代中国百年的探索实践中,传统的东方学者逐渐发现并赋予了西方学说以“公理”的基本属性。(www.xing528.com)

要理解“公理”一词的概念,首先要对“公”的字义展开判断梳理。在“公理”的语境中,“公”与“天理”之“天”自然处于对立,“天”给人以既定、严格、不可侵犯的律令感,这与宋以来中国社会对人的内在主体的限制和尊君的理念密不可分。“公”即“公共的”“公认的”,抛弃了传统的绝对权威,更强调对社会普遍认知和价值尺度的展现,对人的主观性和集体性则更为注重。近代中国对“公理”概念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该认识的。

前文已述,“公理”一词早在古代中国便出现,大多时候它仍与“天理”互用,着重于借助儒家纲常和礼仪制度实践来对社会形成支配并实现政权合法性树立,强调个人的道德与国家政治之间的构建。在鸦片战争后东方价值体系崩溃的大背景下,传统“公理”概念不断遭受挑战,并逐渐伴随着“天理”式微。而代表物理学或数学范畴、展现科学世界观下的事物运动逻辑的“公理”概念在近代早期被首次建构起来,在华传教士对此“公理”新义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传教士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于1857年编写的《六合丛谈》中“阿利斯多(注:亚里士多德)言平圆之动,为宇宙之公理”[16]及其与李善兰在1859年合译的《谈天》中“流质之公理,热则涨大,而轻冷则缩小”等句,[17]都将“公理”一词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并着重于强调其理论和概念的普遍性,不需证明、不可更改性,强调了一种科学领域的有逻辑性的“当然之则”。此概念下的“公理”与传统“公理”完全区别,这既是“公理”西入的全新形态,亦是近代对传统“公理”概念的第一次延展。

“公理”崛起及其社会化的过程是长期的,在这一过程中,龚自珍魏源对传统道德理论的批判反思为之先声,而在“公理”概念的新旧杂糅下,在康有为严复梁启超章太炎等人的反复论述下,“公理”才最终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化的名词并广泛而深刻地渗透近代中国社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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