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最终了结此案的北洋大臣李鸿章,其前后态度也经历了转变的过程。起初他支持总理衙门与美国公使据理力争,反对无据取偿;而在南洋大臣办理的阶段,他则开始意识到惟有还债方能了案,并寄希望于沈葆桢出良策以结案。然而当李鸿章自己接手此案之时,他通过翻译委员伍廷芳细核西方条例,得知“查照西例,无据欠账,原可勿还”[76],这显然与数任美国公使所称的“西法”相悖。另外他又称,根据西法,本案已经调停人断定不应偿还,“设使中国前后问官抱定公断议单为凭,无论西华、熙尔等,必已嘿然息喙”[77]。据此两点他甚至责怪沈葆桢未能明晰此理就做出决断,导致不得不偿还欠款的局面,自己只能做亡羊补牢的工作。
李鸿章的两次态度转变实际上体现了在历史的惯性下,清政府在外交中的两大弱势。其一,在中外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对方不断施加压力之下只能屈服让步,这是国力上的差距;其二,对西方的法律条例认知的缺乏,在争论的关键问题上说服力不足,这是文化上的差异。
就前者而言,清政府在国力上的弱势早在西方工业革命之时就已逐渐形成,而演变为外交中的弱势地位则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78]“近代国际交往遵循的是实力原则,强权政治当道,弱国必须屈从于强国的意志”。[79]在战争中损失惨重的清政府自然不敢再轻易得罪欧美各国,因而在处理外交事务中也往往不得不做出让步,这是对抗的一面。
而在不平等外交的体系中,中外亦有合作的一面,这在中美关系上尤其明显。自1868年中美签订《蒲安臣条约》之后,清政府对于这个对本国没有领土要求且能“平等相待”的国家倍有好感,美国也力图维持列强在华的均势而致力于协调清政府同各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的“友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此案之所以能拖延如此之久的原因,[80]但在双方争辩无果的情况下,美方却常常“不友好”地凭借其强势地位来要挟清政府速结此案。[81]虽然未受到军事上的威胁,但后者也不得不权衡利弊,做出让步,以便在国际事务中能够继续寻求美国的帮助。在本案中,即便美方所述欠款状况确为事实,以何天爵、西华等为首的美国公使在交涉过程中仍然倾向以强硬、胁迫的方式催追债,而不是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www.xing528.com)
就后一问题而言,对西方文化认知的缺乏也是清政府外交中的传统问题,这尤其体现在法律观念的分歧上,此等差异在中国近代史上屡屡引发中外纠纷。西方列强通过治外法权基本解决了“庇护”本国侨民的问题,类似于此案的正常经济纠纷虽不在该特权范围之内,但他们通过解释“西法”迫使清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案件却也成为其外交手段之一。
自洋务运动以来清政府就开始注意学习西方文化,并且早在1864年就编译并刊行了《万国公法》,但政府官员中传统观念仍然占据统治地位。虽然法律的运用也要以国家实力为依托,王韬曾有言“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82],但法律上的客观依据多少会为处于弱势中的外交提供一定的理论武器。
然而在本案的争论中,总理衙门仅仅坚持以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同美方所歪曲的西法进行对抗,同时根据“对方的表述”运用一些国际上的断案传统进行反驳,[83]而未活用国际上的法律规定,当李鸿章令伍廷芳查照西法时,做出的让步已难以挽回了。虽然坚决的态度也使总署在与美方争论中仍不落下风,但由于对西方理论并未十分知悉,也未能抓住对方在理论上的致命弱点只得寻求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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