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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让步与第三场争论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于是约定由何天爵赴天津与李鸿章再次商办此案。此后李鸿章在与何天爵的商议中并未就还款本银的数额再起争论,放弃了总理衙门之前坚持按沈案结案的立场,做出了第二次让步,第二场争论也因而暂告平息;虽然此后双方在款项加息问题上仍有议论,但已非主要矛盾。到了1883年,广东赔款余存的本利合计已高达50余万美元。由此中美双方又产生了第三场争论,即偿款的程序问题。

策略性让步与第三场争论

屡次进行交涉受挫后,美方终于对顽固不化的总理衙门失去了耐心。1882年8月,新任美国驻华公使杨约翰[50]上任,在试探性地重提还款要求遭到婉拒之后,由使馆参赞何天爵直接出面,给总理衙门发出了最后通牒。何称,“高桥轮船案”只有三个解决办法,“第一如数清还,第二请外国钦差核断,第三可交北洋大臣李中堂想一办法”[51]。总理衙门在回复的照会中表示照数清还欠款令清政府感到为难,难以照办,而此案案情复杂,又经辩论多年,不便烦请各国大臣出面处理,而令曾任江苏巡抚、知晓此案原委的李鸿章出面办理是最为适宜的。双方于是约定由何天爵赴天津与李鸿章再次商办此案。

如前所述,李鸿章与高桥轮船在常胜军中的使用多有渊源,且在之前对此案就有持续的关注。1883年2月,经与何天爵商议,李决定将数额较小的常胜军欠洋行的款项先行交付,由清政府从淮军军饷中拨出垫还,而将“高桥轮船案”暂缓办理。如前所述,“高桥轮船案”是太平天国时期中美遗留的经济纠纷事件之一,洋行欠款案则是双方同时进行交涉的另一大纠纷。此案的辩论点与“高桥轮船案”相似,同样是在欠款问题上缺乏实据,起初清政府坚持不能无据取偿,后经由沈葆桢交涉做出了决定还款的让步,但在款项是否加息上双方仍有矛盾。[52]此次经过何、李的协商,美方同意将利息下调一厘先行解决洋行欠款案。

与此同时,李又向美方提出了另一要求,即归还1858年《天津条约》中国对美国“广东赔款”的余存和利息,并称惟有美国归还此款本利,中国才能将高桥轮船所欠的款项交付美国,并且要求杨、何二人向议会催还该款。此后李鸿章在与何天爵的商议中并未就还款本银的数额再起争论,放弃了总理衙门之前坚持按沈案结案的立场,做出了第二次让步,第二场争论也因而暂告平息;虽然此后双方在款项加息问题上仍有议论,但已非主要矛盾。[53]

广东赔款案是一起中美之间搁置已久的陈案。在1856年底英军炮轰广州城,随后在城内又发生了一起纵火事件,美国侨民遭受到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1858年美国公使奉本国之命向中国要求索赔。清政府迫于不利形势而不得不屈服,[54]经协商赔偿美国50万美元,从广州、福建、厦门三口的船钞中扣除。而当时美国所得款项多达70余万美元,多余部分存放在上议院,一直未归还中国。[55](www.xing528.com)

李鸿章对于广东赔款案同样是关注已久。早在容闳在美留学期间,就打探到美国方面有意归还此款;1879年7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抵达天津之时,亦有中国士绅向其提及此事,并得到了后者的同意。尽管李鸿章当时并不认可该士绅的行为,也不认为所欠赔款一定能够追回,但还是顺水推舟,将此事上报了总署。[56]同时他又向驻美公使陈兰彬说明,称格兰特回国以后有可能帮助追还此款,建议届时“再由执事及纯甫(容闳)从旁向议院探询是否可行”[57]。到了1883年,广东赔款余存的本利合计已高达50余万美元。

李鸿章认为既然中国已经率先做出让步,将无凭据的洋行欠款结清,那么于情于理美国都应将拖延更久且证据确凿的广东赔款余存本利一并归还,然后才能继续处理“高桥轮船案”。然而杨、何二位公使却并不买账,他们一方面对李鸿章结清洋行欠款的爽快态度表示赞赏,同意暂缓处理“高桥轮船案”,但又强调此事不应过缓;另一方面他们虽同意帮助向上议院催还广东赔款余存本利,但又表明此事并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不能保证实现还款。接着又提出“高桥轮船案”与“广东赔款案”“情理原非一致,高桥案系以事理而言,归存款系以情理而言”“理既尽,则情无不至也”[58],要求先行办结“高桥轮船案”。

杨、何的说法显然与清政府方面的意见相悖,在清政府看来对“高桥轮船案”进行赔偿才是有违公理,是顾及情谊所致,“两国应有各尽之情,不独宜中国设法速结也”[59]。由此中美双方又产生了第三场争论,即偿款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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