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于1860年6月联合英、法、美等西方势力成立了“洋枪队”,后改名为“常胜军”。“这支军队由当时任苏松太道的吴煦督带,候补道杨坊会同华尔管带”[11],由中国士兵组成,辅以西式的装备和训练方式,先后由美国人华尔、白齐文,英国军官戈登率领,成为清政府对太平军作战的重要力量。常胜军所使用的西洋武器和装备皆由吴煦负责、杨坊[12]经手向外商购买和租置,高桥轮船便是其中之一。
有关“常胜军”使用高桥轮船大致过程的记载,在大约同治二年(1863)至三年(1864)间的诸多史料中都有体现。1862年四五月间,李鸿章在给李霭堂将军的信函中提到在进攻太仓的战役中,需派轮船在水路行驶以牵制敌军,但“惟高桥轮船尚未买妥,如定妥后,再派员驶赴清阳江应用可也”[13],可见高桥轮船确为常胜军所置且相当受重视。在1862年10月杨坊给吴煦的信函中,杨提到“高桥轮船之事,该行中已到弟处索银数次。诚以认租,不如买船”[14],此时高桥轮船应已为清政府所用数月。1863年8月,《上海新报》报道“本月十七日有西人将抚台轮船名高桥抢去带往苏州”[15];后李鸿章发给吴煦的信函中也提到此前高桥轮船在松江“被白齐文带夷匪数十名将船抢去”[16],中方对于高桥轮船的使用在此时应画上了句号。而两个月后,李在回复曾国荃函中陈述了他在与太平军作战时,“杀毙、淹毙万余人,伪纳王已死水中,‘高桥’轮船立时烧毁”[17]。郭嵩焘在三年后置办江浙一带的租船事宜时,在其向总署发送的信函中还曾提及“少荃宫保(李鸿章)所置之高桥轮船为最廉矣,而皆已损坏”[18]。
根据1874年末、1875年初《申报》[19]与《北华捷报》[20]中记载的上海地方对此案的审判过程,可以大致了解本案的概况。
据原告美国商人熙尔供称,他与上海商行杨泰记主人杨坊本是好友,在常胜军军备的购置事项上多有合作。杨为保证从上海到松江等处军火粮饷支援的安全,于1862年5月向其提出租借一艘火轮,双方商定“每月租银三千两”“包租四个月,如有不测,赔银一万二千两。四个月期满之后再要租用,仍照每月三千两计算”[21],并且立了契据。该船因在高桥开仗得胜而起名为“高桥轮船”[22]。1862年9月常胜军统领华尔阵亡、白齐文接统之后该船仍照旧租用,11月白齐文因与杨坊发生矛盾被撤职,熙尔与其他外商一同向杨泰记讨还中方在购置军械上的欠款。在杨泰记主人的请求之下,熙尔仅将四个月即在官方报销范围内的租价上报[23]至吴煦处。经由吴与美国驻上海领事西华[24]派调停人公断,判定这部分欠款应由杨泰记偿还,上海官方代为报销。
但此后杨多次以筹款困难为由并未支付任何其余欠款,又商议以先还欠租为前提以8 500两的价格购买该船,并立了卖据。后来卖据、契据因故丢失,高桥轮船又于1863年6月被叛投太平军的白齐文掳走,加之杨坊病重,熙尔与西华多次向杨泰记索欠款未果。而此前吴煦便对美商讨要的诸多欠款颇有疑义,于是要求再次请公证人进行公断,在第二次公断中高桥轮船欠款因无凭据而被断为不应由杨泰记偿还。熙尔此后时常使人向杨泰记催还此款,但因个人忙于事务而未亲自前往,直到吴煦、杨坊皆去世之后才将此案向上海地方上诉,要求杨泰记偿还船价12 000两,租价每月3 000两,计14个月,本银共54 000两及利息若干。(www.xing528.com)
判官令原、被告律师均召来证人以提供证词。原告的证人均为洋人,从数目上来看远远多于被告。其中人员组成也较为复杂,既有秦镇西、金能亨[25]等先后评断过此案之人,又有爱喜来、赛门等曾经营过常胜军相关事务之人,甚至西华也为其作证,原告的证词多趋于承认高桥轮船是熙尔之船,有数人肯定熙尔所提出租价为实。而被告的出堂证人仅有三人,分别为美国人庄伯司、中国人傅宜舟和力槐三,且所提之供词多语意模糊、不能肯定。[26]
虽然仅就证人、证词来看,原告显然占据上风,但判官仍称“奉道宪谕,案无实在证据,碍难断还银两”[27],同时又表示同意改期令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但又因道宪官职的交接[28]而推迟至下一年再行核断,此后继任的苏松太道冯焌光则仍坚持没有凭据不能偿还欠款。
由于被告已经离世,本案的概况仅能通过原告一面之词进行了解,其中细节问题较为复杂,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是非判断[29],但从处理此案中双方的争论和清政府的表现仍可对清政府外交中的得失进行一定的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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