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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山与禁伐湘山:探索赭湘山的合理利用方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浮江,至湘山祠。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他认为始皇二十八年巡狩,到各地的名山进行祠祷活动是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如果出现“伐木赭山”,显然与活动主旨不符。岳麓秦简属于律文,如果存在“伐木赭山”的事件,等于欲盖弥彰,自毁形象。伐湘山树发生于秦始皇二十八年,禁伐之事发生于二十九年。

伐山与禁伐湘山:探索赭湘山的合理利用方式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当中有关于秦始皇伐湘山树的记载:

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始皇还,过彭城,斋戒祷祠,欲出周鼎泗水。使千人没水求之,弗得。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上自南郡由武关归。[17]

对于这一事件的真实性,《剑桥中国秦汉史》的作者就已经提出了质疑:

关于这个事件的虚构性的具体证据虽然还难以确立,但其主要的情节,即秦始皇命3000囚犯将山上林木砍伐一空,并把山涂以红色,不但历史上似乎不可能发生,而且这个行动尤其难以用人力来完成。[18]

新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的一条记载似乎可以印证这种质疑:

1001-1+1020:●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

1001-2: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

1104: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廿七[19](www.xing528.com)

岳麓秦简中的这则记载与《史记》的记载是完全相反的,如何解释这两则史料冲突,是西汉人刻意歪曲抑或是本身两件事都是真实存在的,争议便产生在岳麓秦简的时间记载上。由于简牍的残缺,时间记载上出现了模糊,对此,岳麓秦简的整理者在注释中写道:

此简左右拼合后,“六”字稍残笔画,但所见笔画与“六”形完全相合,或疑此形为“九”,但形体不如“六”形吻合。《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东巡泰山,经渤海,登琅琊。之后,西南渡淮水,到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据此,“六”也可能是“八”之误。此纪年的简文未见文献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史记》载此年王贲攻齐得齐王建,未提该简下文所说的相山受制之事。[20]

对于这两则史料冲突,秦桦林先生认为,《史记》是对秦始皇形象的恶意歪曲,至于岳麓秦简上残缺的纪年,应当是“六”为“八”之误。他认为始皇二十八年巡狩,到各地的名山进行祠祷活动是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如果出现“伐木赭山”,显然与活动主旨不符。岳麓秦简属于律文,如果存在“伐木赭山”的事件,等于欲盖弥彰,自毁形象。[21]

于振波先生则根据字形,认为此处的年代应为“九”,因为秦始皇二十六年时,始皇并无充足的时间出巡,他认为伐与禁伐两件事都存在过,只是发生在不同的年份。伐湘山树发生于秦始皇二十八年,禁伐之事发生于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史记》对于二十九年的记载可能稍有疏漏。[22]

晏昌贵先生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岳麓秦简简文中涉及的地名进行考证,对于简文中的时间争议,他认为岳麓秦简的“廿六年”应当与今本《史记》中琅琊刻石之误一致,将统一年份误作为出巡之年,故“廿八年”应为正确。而对于《史记》和岳麓秦简中表现出秦始皇两个完全不同的形象,他认为《史记》中的记载来自秦帝国东方地区的集体记忆,而简牍文书则代表着秦帝国官方的秦始皇形象。二者都具有重要历史意义。[23]

对于此处的记载冲突,汇总以上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秦代律令抄录的错误、西汉人的刻意歪曲以及《史记》记载的缺乏。岳麓秦简作为律令文书应当是抄写十分谨慎而不敢随意改动的,极有可能是“伐木”与“禁伐”两件事情都曾发生过,但发生在不同年份。我们虽无法得知司马迁是否阅读过“禁伐树木诏”,但是考虑到司马迁在书写《史记》时采用“过秦”以“宣汉”的手法,所以他可能是选择了反映秦始皇残暴的事件而“忽略”了另外一件,以保持叙事主题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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