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县令再次传讯左右二邻,购房交易引发强烈反对

县令再次传讯左右二邻,购房交易引发强烈反对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日后,县令又一次传讯左右二邻,并亲自出城勘验,邻舍对教士购房一事表明均无不愿,但县令仍未盖印。而在两月之期将满时,事件突然发生转折。但李佳白因另觅房间置换一事未能解决,拒绝到县署领回房款。但这一请求并没有得到道台的回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购房交易发生的突然转折,来自以士绅为首的绅民群体对此次房屋交易的强烈反对。

县令再次传讯左右二邻,购房交易引发强烈反对

鸦片战争后,各国教会及传教士陆续进入中国内地开展传教活动,外国各差会的传教活动在山东也逐渐增多。1861年,美国基督教北长老教会进入登州,开始了该会在山东的传教活动。1871年,北长老会传教士文璧自北京至济南设立传教点。随后,隋裴士牧师夫妇和莫约翰夫妇等传教士先后来到济南,在东门里搭棚布道,扩大其传教范围。至1873年,北长老会在山东陆续设立了八个传教点,并发展至胶州、崂山等地。1884年,正式在济南建立教会。此后,北长老会逐渐形成近代山东境内势力最大的西方差会。[3]为更好地开展传教活动,北长老会开始在山东各地谋求地产租置或购买,以建立学校、医院等教会设施。1881年,美国北长老会济南教会传教士便开始着手在济南寻求适宜地产进行租置,但最后未能成功。1885年冬,传教士李佳白来到济南,开始了新一轮的地产购置活动。

鉴于此前在济南发生的几起教会置产纠纷案,李佳白认识到“想要得到关于教会以及教士个人安全的保障和利益的谋取,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当地官员和士绅阶级的态度以及行动”[4]。为了和地方官员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关系,获取他们的好感和认可,自1886年夏天,李佳白便多次试图与新任山东巡抚张曜会面,并就当时山东面临的洪灾积极向张曜提出治理建议,并多次进行书信往来、互换礼物。1887年初,李佳白又在与济东泰武临道道台王作孚会面中,表达了在济南城内购置地产以建立医院的愿望。此次会面,道台表现出了对教会医疗工作的兴趣,并表示“地方官不应帮助置地,亦不能强令居民卖给房间,如系两厢情愿,教士置妥房地,倘于印契后遇有事故,地方官自应为之弹压”[5]。同年(1887年)七月间,李佳白又将设立医院一事向山东巡抚禀明,张曜谕令:“只要卖主情愿,中证明白,自向地方官盖印税契,倘若契后再有人阻拦,地方官代为弹压。”[6]由此看出,对于李佳白购置地产一事,地方官员的态度较为客气,视此为一起正当的交易事件,认为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八月间,得到地方道署的支持和口头承诺后,李佳白在济南城外西南置办房地一处,在九月初一将契据送呈道署请求盖印。道台当面对历城知县李毓珍嘱示,表示如查询无碍,即为李佳白办理。次日,李佳白和业主同往历城县署请求盖印,县令查明该房购置并无违碍之后,“谕业主须于两个月限内交房”[7]。但对于盖印之事,则表示“须回明道宪,方能办理”[8]。数日后,县令又一次传讯左右二邻,并亲自出城勘验,邻舍对教士购房一事表明均无不愿,但县令仍未盖印。后县令又传讯该处邻人,询问对李佳白置办房地一事是否愿意,限三日内来县禀明,并表明若于限内不行禀明,即准教士购置应用。“限内并无一人县禀,然县尊犹不印契。”[9]面对县令对于盖印一事一再拖延,李佳白又一次将契据等递交道署。道台则回复此事还须送至县令处办理。三日后,李佳白又携契据赴县令处请求盖印,却仍被县令回绝,称需要到两个月后业主完成迁移,方能盖印。

从这一时期道台和县令对此起房屋购置交易的处理措施看,地方官员们起初十分谨慎,但后期却表现出了拖延态度。根据中美条约相关规定,“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10]。因此县令在接到李佳白的呈禀和道台的指示后,多次对左右邻人进行传问,确认对此次房屋交易有无意见。地方官行为本在情理之中,也符合条约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约规定,美国公民所享有的租赁房屋以及租地建楼的权利只限于通商口岸,并没有扩大至内地。但在后期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美国传教士往往援引最惠国条款,将此前中法《柏德美协定》中法国传教士所获得的置产建堂权利扩大至美国教会[11],认为可以在中国的任意地方租赁或购买产业。总理衙门为了限制传教士在内地置产,在房屋交易的具体过程中设置了诸多规定,以冀对教士的置产交易加以限制,这也使地方官员在批准民教之间的此类房屋交易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反复核实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然而,在查明李佳白的房产购置属于中证明白,并无违法之处,符合地方官员先前规定,在经过县尊的再三询问,四处邻人均无不愿之意的情况下,县令仍以需要禀明道台,等待业主腾房等理由,一再将房契盖印一事拖置,使得本在情理之中的谨慎行为增添了拖延意味。

而在两月之期将满时,事件突然发生转折。房产邻人李万贵以业主刘梦奎“盗卖房典”为名,将其呈控至县署。此时以前河南巡抚李庆翱为首的省内士绅也联名控告,以李佳白“背约典房,有碍风水”为由,拒绝将房地卖给教会。面对来自绅民的强烈反对,县令在勘察地基之后,表示刘梦奎“房屋前后两院均与庙基毗连,实系有碍风脉”[12]。因此与李佳白相商,告以“邻佑众绅既不愿意,未便相强,致生事端”[13]。望能再候三十日,将另觅房间置换。此后县令将经手中人和业主均带至县署关押调查,并令房主刘梦奎交出此前李佳白已支付的房款,命李佳白前往县署领回,以将交易作废完结。但李佳白因另觅房间置换一事未能解决,拒绝到县署领回房款。此后,觅房互换一事也一直无果。面对此种情况,李佳白又呈禀道台,说明县令并未按照道台的吩咐来办理此案,请求道台能按照此前承诺,在两个月期满时县令契据盖印,并将被关押的业主和中人释放。但这一请求并没有得到道台的回复。(www.xing528.com)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购房交易发生的突然转折,来自以士绅为首的绅民群体对此次房屋交易的强烈反对。士绅作为封建社会地方的重要势力,以其亦官亦民的身份,受到地方民众的尊敬和官府的倚重,在地方事务决策上具有引导作用。“以社会权威而不是以法定权利资格参与封建政权的运作,绅士阶层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税收、礼仪诸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14]。然而自教会与传教士逐渐进入内地之后,地方士绅的权力和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地方一级,除了绅士以外,传教士是唯一的一批被允许以平等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当局往来的人,而且他们享有治外法权,而绅士阶层却从未享受过这么多免遭中国法律处分的权力。”[15]传教士在地方上所享受的种种“特权”使得士绅感到了在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随着教会传教活动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地方民众加入教会,也使得士绅认为其在地方上的“独尊”地位受到了冲击。同时,传统儒家文化和西方基督教信仰在思想观念上的不同,也使得士绅群体对传教士往往抱有强烈的反感和抵制心理。在山东省独特的文化环境中,这一冲突就更被放大。而传教士在地方进行的地产购置活动,更使士绅认为此种行为是对地方经济利益的侵犯。在士绅群体介入此次购地案并提出明确反对之后,地方官员随即倾向于士绅一方,顺势借此拒绝达成此次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李佳白采取了贸然行动。同年(1887年)十一月廿八日夜晚,在未取得契据盖印的情况下,李佳白声称已获得业主及其家属的同意,来到房屋内要求居住,后与当地民众产生冲突。在骚乱发生时,寇德满、柏尔根教士前往道署求见道台请求保护李佳白,但未能成功。随后二人又到县署,声称李佳白在冲突中被人殴打,请求知县前往平定,知县承诺先由他们二人前往该处,即亲赴该处勘验。但后因中途遇地方郑全报称:“并无殴打情事,已将李教士劝回。”[16]知县并未到达现场。次日,李佳白以被人殴打以及购置房屋未果一事前往面见道台,道台却只以“绅士既不愿意,本道不能弹压绅士,房债现存县署,教士只可将房债收回”[17]为由,草草结束了此次会面。知县在经过调查之后,认为此次冲突是李佳白擅闯民居所致,其受伤“委系推拉所致,实无被殴伤痕”[18]。因此只应“将追出房价交还教士,另行托人置买房屋,并妥为抚慰”[19]

地方官员在这起冲突过程中以及冲突后所表现出的处理态度,使得李佳白认为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之时,中国官员对此态度冷漠,并不积极处理解决,而是以种种借口回避推脱。这一行为加剧了李佳白的不满情绪,同时也致使美国方面在随后的交涉中频频以此为由,认为地方官员没有切实保护传教士的安全,使其权益受损。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在此阶段的不重视态度以及不甚妥当的消极处理方式,使案件在初期并没有得到妥善地处理。同时也给美方留下“把柄”,在随后的交涉中陷于被动局面。而从道台“绅士既不愿意,本道不能弹压绅士”的态度中,既可看出士绅对地方官员处理此案件的影响力,也可窥见地方官员与士绅所保持的立场上的一致性。李佳白也指出,在面对置产纠纷案时,“高一级的官员认为教会会首先找低一级的官员解决,而低一级的官员又等着听高一级的指示和态度,然而他们都服从地方士绅”[20]。“在士绅提出反对后,地方政府对洋人的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寻找各种借口进行拖延”。[21]在交易被地方士绅以种种理由强烈反对后,地方官员此前暗含的抵制态度也顺势明显化,在另觅房屋一节上一直含糊拖延,迟迟不成。地方官员在民教冲突爆发后并没有积极解决,而在处理民教两方的矛盾时,又采取了极为明显的偏向性态度,加剧了李佳白的不满,也使案件陷入僵局。在此种情况下,李佳白转而寻求美国驻华公使田贝的帮助,中美双方随后展开了长期的交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