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性与策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性与策略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性与策略

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国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不得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述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www.xing528.com)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等行为都属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相应资格资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