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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规定及相应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农药管理规定及相应措施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国务院特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等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等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www.xing528.com)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农业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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