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述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相关链接
村务民主须有第三方监督介入
昨日早6点,怀柔区桥梓镇平义分村村民开始对村内一片果园和土地的承包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为了对投票进行公证监督,村委会请来了北京国泰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记者看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具体程序为核实身份、领票、投票、现场唱票、公布选票结果,每个环节村内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村民对投票结果报以一阵热烈的掌声。
必须承认,如今由村民投票决定村务管理的现象是平常事,但由公证员现场监督公证,在北京市是头一次,在全国恐怕也不多见。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现实中,民主监督乏力,缺乏刚性手段,村务民主协商机制建立面不够宽,导致相当多村民在村务中没有发言权,自身合法权益无法保障。(www.xing528.com)
其实,对于广大村民来说,民主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民主也不稀缺,让他们真正感到生疏的还是民主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他们渴望在村务民主中真正受益。也不是说村务民主不好,而是一些村务民主活动由于村干部善于做手脚,暗藏了一些猫腻,往往变成了中看不中用的应景形式,经常忽悠村民,在村民心目中失去了起码的信誉,村务民主也备受争议。
村务涉及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广大村民最关心的是村务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当他们对村务处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该到哪里去投诉呢?找上级人民政府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作为政绩和利益的共同体,难免官官相护,常常会无果而终,甚至是狐狸没打着反倒弄得一身骚;进行越级上访,路途远衙门门口高,支付成本太大,因而信心不足,且由于相关人害怕打击报复,调查取证很难,会不了了之;找相关领导反映,没有通信联络方式和诉讼渠道,更是难上加难;拦路喊冤,无奈机会太少,更无法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建立健全实施第三方监督的制度机制,保证监督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取信于民。
应该说,平义分村这次村务民主活动,涉及的果园和土地面积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为增强村务民主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做了有益尝试。其好处就在于,公证处以司法活动出现,只对公平正义负责,并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这样会对村民投票行为产生一定的心理规范作用,增强投票的严肃性,公证结果也会更具公信力,群众更容易认可,有利于矛盾的预防和解决。诚如怀柔区桥梓镇司法所所长冯善武所说,在重要村级事务决策出现分歧时,引入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是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新途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